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招徠、接待旅遊者和主要為旅遊者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有償服務的綜合性產業。第三條 本市發展旅遊業,應當發揮首都優勢,突出北京特色,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把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投入,加強規劃與管理,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市和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規劃的編制、旅遊業促進、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教育和培訓工作,依照本條例對旅遊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旅遊業進行管理。第六條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競爭,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旅遊行業協會可以根據會員需要,提供旅遊信息咨詢服務,組織旅遊市場開發、旅遊促銷,開展行業交流、行業培訓,可以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旅遊發展的政策建議。第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破壞旅遊資源和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第二章 旅遊促進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旅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壹研究旅遊發展的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旅遊工作的重大問題。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根據旅遊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專項使用,市財政部門審核監督。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旅遊發展的需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旅遊教育,加大對旅遊教育的投入,拓寬辦學渠道,培養旅遊專業人才,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的素質。第十壹條 市和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國際、國內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指導實施,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推廣和大型旅遊活動,向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協調相關部門支持旅遊經營者依托本地區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醫療等社會資源,開發旅遊產品。第十二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個人按照本市旅遊發展規劃投資旅遊業,建設旅遊設施,開發旅遊資源;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為旅遊業投資提供信息和相關服務。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展現古都風貌,體現現代文明,具有知識性、趣味性和參與性的旅遊項目。
鼓勵開發具有首都優勢的觀光旅遊、修學旅遊、會展旅遊、獎勵旅遊、休閑旅遊、商務旅遊等旅遊產品。第十四條 鼓勵開發現代農業觀光旅遊,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對開展鄉村民俗旅遊接待、果蔬采摘等旅遊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予以引導、服務或者資金支持。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和旅遊城市的協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享,實現優勢互補,形成旅遊合作。第十六條 規劃和建設本市公***交通網絡,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完善旅遊景區公***交通線路設計和公***交通停車場(站)、交通標識、交通設施的配套建設,逐步發展和完善觀光公***交通服務。第十七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旅遊信息網絡,完善服務功能,在機場、火車站、主要旅遊區(點)和主要商業街區,設置公益性旅遊咨詢站或者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八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督促和指導旅遊經營者實行標準化、規範化服務;對達到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取得相應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為旅遊者和旅遊經營活動提供信息。
旅遊行業協會可以制定相關的行業服務規範,並可以使用本協會的優質服務推薦標誌。第十九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務活動,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飲和會務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