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欺詐和經濟糾紛的區別

欺詐和經濟糾紛的區別

法律解析: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產生的權益糾紛,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而產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有兩種:壹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而建立交易關系、* *並實施交易行為的壹種法定的、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自願處分”財產,被告人騙取大量公私財物,被害人受到損害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根本沒有使用暴力,是在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中進行的,受害者普遍防範意識較差,因此更容易上當受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