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壹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另外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旨在加強納稅人的權益保障,並提供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修訂後的法規,納稅人將享受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稅務環境。新規定將進壹步簡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程序,減少稅務糾紛的發生。同時,稅收優惠政策的擴大將鼓勵個人投資和創業,促進經濟發展。納稅人可以享受更多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扣除和退稅的機會,從而減輕經濟負擔。此外,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還將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征稅力度,實現更加公平的稅收分配。總之,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旨在保護納稅人權益,促進經濟繁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節 扣 除 第三十壹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