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離職後沒有保密費。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離職後沒有保密費。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離職後三個月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協議。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師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秘密,並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禁止從業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用人單位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競業限制履行完畢的時間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