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遼寧省城市綠化條例

遼寧省城市綠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鎮,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項綠化目標,落實綠化目標責任制,安排資金,保障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交通、水利、河道保護等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五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和公眾參與相結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建綠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努力建設總量適度、布局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的城市綠地(以下簡稱綠地)體系。第六條城鎮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捐贈、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壹定期限的綠地和樹木冠名權。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綠化植物和設施,並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破壞行為。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城市綠化舉報;經調查核實,對舉報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組織開展創建園林城鎮、園林單位、園林小區、優質園林工程等活動,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縣綠地系統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並報上壹級城鄉規劃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鎮綠地系統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向社會公布實施,並報上壹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綠地系統規劃報批前,組織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規劃草案,並應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征求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檢查並督促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接受公眾監督。第十條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綠化目標、綠地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並向社會公布。

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和已建成的綠地,應當按照國家綠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綠地系統規劃、綠線和綠地的性質和用途;因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審核,並報上級審批。

綠地系統規劃的變更,綠線和綠地的性質和用途涉及城市總體規劃和布局的變更,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依法履行審批程序,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綠地規劃總量。因綠線調整導致規劃綠地減少的,應當執行新的規劃綠地。改變綠地性質和用途,減少綠地面積的,應當在綠地周圍建設相應面積的綠地。第十三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安排適合城鎮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的綠地面積,應當優化綠地布局結構,實現綠化覆蓋率均衡。城市建成區綠地率不低於35%,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0%。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附屬綠化用地。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根據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下列標準確定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用地:

(壹)新建居住區的綠化面積不得低於居住區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市道路綠化帶用地面積不低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20%,二級道路綠化帶用地面積不低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15%;

(三)學校、醫院、療養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綠地不得低於單位總用地面積的35%;

(四)交通樞紐、倉庫、商業中心等綠地面積不得低於項目總用地面積的20%;

(五)產生有害氣體和汙染的企業綠化面積不得低於項目總用地面積的30%,並按國家標準建立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

(六)城鎮江河、海洋、湖泊等水體和鐵路沿線的防護林帶寬度,按照水利和鐵路用地範圍,不小於30米,並滿足河道防洪和鐵路運輸安全的要求;

(七)生產綠地面積不得低於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二。

屬於舊城改造區的建設項目附屬綠化用地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