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誡勉問責屬於組織處理,不屬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書面誡勉、免職等。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壹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四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第二百零壹條
監察機關對於公職人員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上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