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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的相關檢查

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實施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外事辦公室、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SASAC、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中央企業:

近年來,中國對外承包工程發展迅速,規模日益擴大。2009年,對外承包工程逆勢而上,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得到了黨中央、國務院的充分肯定。今年以來,這項業務繼續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

2008年9月1日《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以下簡稱《條例》)生效以來,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認真學習貫徹《條例》。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加強規範經營,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從容應對金融危機,積極拼搏,積極調整經營戰略,推進對外承包。

目前,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和近年來對外承包工程的穩步發展,為該業務進壹步轉變增長方式創造了更加寬松和適宜的環境。新形勢要求我們繼續應對危機,保持業務平穩快速發展。同時,通過更全面、更深入地貫徹落實《規定》,不斷提高業務的推廣性和規範性,增強業務發展的科學性,更好地處理好當前與長遠、規模與質量、速度與效益的關系,進壹步把工作重心轉移到轉變增長方式上來,不斷推動業務又好又快發展。

為此,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資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決定,組織各省級和計劃單列市商務、外事、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資、安監和駐外使(領)館主管部門,2010年5月10日至2010年2月310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以“促進業務科學發展,加快增長方式轉變,強化規範經營,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業務提升”為目標的《條例》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總體目標

通過專項檢查,壹是進壹步加大《條例》的宣傳、培訓和實施力度,使各企業和有關方面進壹步加深對《條例》作為業務科學發展的法律支撐和規範管理的法律依據的綱領性文件的理解,提高對《條例》在規範和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發展中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發揮《條例》在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實施品牌戰略等方面的作用。二是進壹步增強和提高相關企業認真學習、理解、全面貫徹《規定》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學以致用,熟悉《規定》內容,認真對照檢查,自覺糾正和消除經營管理中的偏差和隱患,進壹步加強規範運作,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三是總結梳理業務發展和企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地方和有關方面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按照規定集中力量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業務服務體系和風險擔保體系;四是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增長方式轉變上來,提高業務整體水平和技術含量,增強業務發展的科學性和可持續性。

第二,檢查內容

企業要按照《條例》規定逐壹檢查落實情況,重點檢查:未取得經營資格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未辦理項目招標(議)許可證的;不服從行業組織協調的;未按合同規定按時、保質實施項目;層層轉包或分包工程;未與被派遣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

三、檢查方法

中央企業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開展自查。地方企業應在省級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自查。駐外使(領)館應對國內企業在駐在國開展的承包工程進行壹線檢查。

相關部門對企業自檢、地方檢查、海外項目進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各部門、各地方和駐外使(領)館要引導和督促企業正確認識開展專項檢查的意義和目的。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要成立工作組,指定聯系人,認真落實各項工作;各級政府部門認真梳理、歸納和總結企業執行《條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指導和督促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對企業在業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對自覺執行規定的企業進行表彰;查處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且未及時整改的企業。

同時,各部門、各地方要采取多種形式,引導和利用各種媒體,積極宣傳《條例》和企業執行《條例》取得的成績。對外承包商會要設立投訴部門和電話,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受到表彰和處罰的企業名單將向社會公布。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要在專項檢查期間,於每月30日前向商務部及相關部門報送專項工作簡報,並抄送承辦會議,通報各項工作的落實和進展情況,總結成功經驗和企業自覺執行規定的情況。

動詞 (verb的縮寫)具體安排

(1)深入學習階段(2010年5月)

在各級政府部門和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監督下,企業開展學習法規的活動。

(2)改進階段(2010年6月-2065 438+00年6月)

企業按照《規定》逐壹檢查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提出政策建議,並形成總結報告。9月30日前,中央企業將匯總報告提交承包商會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本地企業的總結報告進行整理匯總,並通知承包商會議;境外企業的匯總報告由駐所在國使(領)館匯總後,通知承辦會議,並抄送相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有關部門和承辦單位將組成工作組到企業、地方和有關國家進行抽查,並根據各自職能對中央企業進行表彰和調研。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的本地企業進行表彰和調查。將表彰和調查情況通知承包商。承辦單位將向社會公布受到表彰和查處的企業名單。

(三)分析總結階段(2010 65438+2月)

承辦單位將整理匯總中央、地方、境外企業總結報告和企業表彰調研情況,然後報送商務部及相關部門。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定制定相應的規範、促進和保障措施,並報送商務部及相關部門。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檢查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研究相應的促進和保障措施,並起草總結報告報送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SASAC)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