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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科技職業教育學校學費多少

為深入貫徹《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遼政發[2003]40號)精神,促進中等職業學校布局結構調整和教育資源整合,確保為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及時輸送合格技術人才,根據原教育部、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財[1996]101號)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對我省中等職業學校(指普通中專、職業中專、中等師範學校、職業高中、普通中學附設的職業高中班,下同)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統壹規範為:機械加工、冶金、石化、信息,現代服務及農業等我省經濟發展急需的專業學費標準每生每學期壹般不超過1200元;衛生醫療類專業學費標準每生每學期壹般不超過1500元;體育類專業學費標準每生每學期壹般不超過2000元;藝術類專業學費標準每生每學期壹般不超過3500元;其它專業(含師範類壹般專業)每生每學期壹般不超過900元,其中師範類中體育類專業每生每學期壹般不超過1400元、藝術類專業每生每學期壹般不超過1800元。

二、國家級重點、省級示範、體育藝術高等院校附設的中等職業學校和辦學成本特高的特殊專業,根據教學質量、辦學成本和學生承受能力及就業狀況,在上述學費標準基礎上可申請適當上浮,其幅度不超過20%,其中省級示範中等職業學校上浮幅度不超過10%.三、成人中等職業學校脫產教育學費標準按不超過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同類專業學費標準(未上浮的標準,下同)的90%收取,業余教育按不超過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同類專業學費標準的60%收取。

四、中等職業學校按上述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後,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實習費、試驗費、材料費。

五、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宿舍住宿費標準仍按省物價局、原省教委《關於調整我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收費標準的通知》(遼價發[1999]79號)規定執行,即達到公寓化條件的每生每學期不超過200元、未達到公寓化條件的每生每學期不超過120元。經省或市教育和計劃部門批準、由學校自籌資金或與社會單位聯建、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學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學生宿舍),住宿收費標準每生每學期不超過200元。其中達到公寓化宿舍條件的,收費標準每生每學期不超過400元。

公寓化宿舍應達到的基本條件按原省教委、省物價局《關於明確我省高中等學校住宿費標準的通知》(遼教委辦字[1999]79號)規定執行。

六、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民辦、中外合作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提出意見,報批準設立的同級教育、財政、物價部門(中外合作辦學報省物價局)批準並公示;對接受非學歷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批準設立的同級教育、物價部門備案後執行並公示。

七、各級物價、財政、教育部門要按本通知規定對現行中等職業。學校的收費標準進行認真清理,降低高於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學費標準的調整,由學校根據本校教學質量、辦學成本和學生承受能力及就業狀況等提出具體收費標準意見,按行政隸屬關系報同級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核準後執行。

八、以上收費標準重新規範後,有關學校須進壹步完善對困難學生、特別是緊缺人才培養專業的學生的救助措施,積極提供勤工儉學崗位,確保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具體措施在申報收費標準同時,報同級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九、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十、中等職業學校有關服務性收費參照《關於規範管理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及有關事宜的通知》(遼價發[2004]106號)規定執行。

十壹、學校實施收費時,須按規定分別到同級物價、財政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非稅收入征收委托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並按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做好2003年教育收費公示工作的通知》(遼價發[2003]131號)規定,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公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新標準還沒有出來,按以上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