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維修義務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是,我們不能通過被動拒交物業費來抵制,這樣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明智,甚至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得不償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十壹條
國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預防和懲治侵犯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