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如何才能生效?
在現實的商業事務中,壹個企業想要采用壹項技術,可以從技術所有者那裏購買,以增強自身的競爭力。購買技術時,通常會簽訂專利技術轉讓合同,那麽技術轉讓合同如何才能生效呢?邊肖為大家解答。技術轉讓合同如何生效?1.技術轉讓合同生效應具備哪些要素?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成果。(2)合同標的完整、實用,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產品、工藝、材料、品種等改進技術方案。(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知識產權的歸屬有明確約定。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規定,技術合同的標的是技術秘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不為公眾所知。(2)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3)實用性強。(四)權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技術秘密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從公開信息渠道直接獲得,不應視為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使用範圍《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發展。壹般來說,技術轉讓合同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約定使用範圍:(1)使用權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權。專利和技術秘密的使用權,根據許可人能否在詳細論述的地理範圍內自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分為壹般許可、獨占許可和獨占許可。(二)使用期限: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人不受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期限的限制。但是,合同中規定的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整個專利權期限。(三)使用地區的限制: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技術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地區,也可以約定與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秘密有關的產品制造、使用和銷售的地區。如果合同中沒有這方面的約定,應視為受讓人有權在授予專利的國家或地區的任何地區實施該專利技術,在世界任何地區使用該技術秘密。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地域限制不同於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專利權的地域限制本身就意味著專利只在授予國有效,這是法律原則,不需要在合同中規定。技術轉讓合同中所說的地域限制,壹般是指受讓人有權使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技術標的從事生產、制造或者銷售活動的地域限制。(四)實施方式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技術和實施方式。作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成果可以是技術方法,也可以是技術產品。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技術方法,並且該技術可以用於多種目的和用途時,轉讓人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人只能用於壹種或者幾種目的或者用途。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技術產品時,讓與人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人在該產品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等方面的壹項或者多項權利,也可以限制該產品的特定用途和用途。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範圍,但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濫用權利,以各種不合理的條款阻礙技術競爭和發展。二、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的註意事項1。註意專利和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內;超過限定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保密性上,即不為公眾所知,為所有人所專有。如果該技術為公眾所知,則不屬於技術秘密,當然不存在轉讓問題。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明確規定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履行。技術相關信息包括:技術項目名稱、主要指標、技術功能或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藝流程、註意事項等。這些數據顯示了技術的內在特征,是有效的,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轉讓費的依據。3.轉讓或者許可的範圍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的範圍應當明確。合同中的可選條款包括:專利轉讓涉及專利權人變更,因此其範圍覆蓋全國;專利許可的話,要明確專利可以用在什麽領域,超過了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範圍可以擴大到全國或僅某壹地區。4.約定轉讓費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專利轉讓的,受讓方應當支付轉讓費。轉讓費是根據技術能產生的實際價值來計算的,通常會規定壹個比例,便於操作。在許可的情況下,應根據使用範圍、生產能力和排他性考慮轉讓費或使用費的數額。受讓方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和違約金;未支付使用費或者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返還技術資料,並承擔違約責任。超出約定範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未經轉讓方同意,允許第三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