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參觀的規定:
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
其中就包括了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於他們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就地、就近適當組織壹些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活動,但應註意安全、量力而行、勤儉節約
《勞動人事部關於離休幹部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通知》(勞人老[1983]18號)中指出: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新形勢,以利於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據各地經驗,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組織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壹些活動。文件規定:(1)為了照顧老幹部的身體狀況和減少交通壓力,參觀活動以就近就地為主,原則上限於在本省範圍內進行。(2)跨省參觀,應從嚴掌握,經省壹級批準,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由省委老幹部(人事)部門統壹組織,應事先征得參觀地區或部門的同意。參觀人數,每次壹般不宜超過30人(行政工作人員在內)。參觀時間,每次15至20天左右。參觀前須經體檢,身體健康狀況不適於參觀的不要安排,以防止發生意外。(3)在參觀過程中,不要影響當地工作,不要講排場,不接受禮物,不接受宴請。陪同參觀的工作人員,應當誠懇熱情地為離休幹部服務。(4)接待參觀單位,要積極提供方便,保證參觀順利進行。不要組織歡迎,不要張貼標語,也不要安排黨政負責人迎送或會見活動。(5)參觀經費,按現行差旅費標準辦理,由發放工資單位列報。未經組織批準而自行外出參觀,經費自理,不準報銷。
關於旅遊:1999年1月《中***中央組織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嚴禁組織離、退休老幹部用公費赴港澳地區旅遊的通知》(〔1999〕港辦政字第0129號)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中央的有關規定,嚴禁組織離、退休老幹部用公費出國或赴港澳地區旅遊。離、退休老幹部個人申請因私自費去港澳地區,應按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審核手續。對因公赴港澳地區的團組和人員要嚴格審批,防止用公費變相出境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