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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定商標侵權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被控商標是否作為商標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故意、使用方式、行業慣例、相關公眾的認知等因素。

首先,從客觀使用方式上考察被控標識是否突出使用。應遵循整體觀察、局部比較的比較原則,結合使用位置、大小、顏色、環境等參考標記等因素綜合鑒別。如在商品、包裝或者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標註標識,標識字體放大加粗,標識顏色與標識背景形成對比,未標註或者不規則標註標識,未顯著標註自身商標和企業名稱信息,均構成被訴標識的突出使用。值得註意的是,如果被控商標只是偶爾使用,相關公眾很難將這些商品或服務與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務相混淆,不能認定為突出使用。

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突出使用”存在不同觀點。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12、2018號“慶豐包子鋪”壹案,壹、二審法院均認為被告未顯著使用“慶豐”商標。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在其公司網站上設置“走進慶豐”、“慶豐文化”等多個欄目,並在經營場所懸掛“慶豐酒家全體員工歡迎光臨”的橫幅,屬於顯著使用“慶豐”商標標識,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使用。

其次,從用戶的主觀意圖判斷用戶是否有使用被控標識作為識別來源的意圖。企業知道《商標法》主要禁止行為人主觀故意未經授權依附他人的商標商譽,規制的結果側重於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商標使用的主觀故意主要考慮使用人是否有意使用商標使商標所有人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如果使用者不是為了混淆相關公眾而使用他人的商標,那麽這種使用就很難認定為商標侵權。

被控侵權人是否具有使用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不需要當事人證明,事實上也很難證明。但從被控標識的客觀使用情況可以判斷。如果顯著使用被控標識,或者構成標識的顯著識別部分,這種使用方式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應當推定使用者具有主觀使用意圖。如最高人民法院30號指導性案例“小拇指”案,被告作為汽車維修相關市場的經營者,應當知道原告及其商標等經營資源,但在從事汽車維修和通過網站招商的過程中,在多處使用涉案商標標識,且存在單獨或顯著使用涉案商標標識的情形,主觀上具有搭便車和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因此,使用行為屬於商標使用。

最後,是否屬於商標使用還要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在商業活動中,相關公眾在看到商標標識時,可能會認出該商標標識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壹個商標只有得到相關公眾更強烈、更好的認可,才能獲得更高的商譽和更好的經濟效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消費者以及與上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密切相關的其他經營者。司法實踐中,被控商標的使用使相關公眾客觀知曉了該商標的來源標識,被控行為構成商標使用,而不審查使用人是否具有將被控商標作為商標使用的主觀故意。

無論被控標識是直接附著在商品或服務場所,還是以廣告等間接方式使用,只要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或可能產生來源識別的認知效果,都可能構成商標使用。此時,原告只需要證明被告的行為使用了被告標識即可。被告可以主張使用被控標識構成正當使用,也可以主張使用被控標識不會導致識別相關公眾來源的效果。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相關公眾的認知判斷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在判斷被控標識的使用是否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認知時,還應當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能力和認知環境。相關公眾的性別、年齡、生活經歷、知識背景、經濟條件等因素都會影響其對商標的認知能力。例如,男性和女性消費者對汽車品牌或化妝品品牌的認知可能不同,不同經濟條件的相關公眾對奢侈品牌的認知也可能不同。此外,在不同的消費環境下,相關公眾對商標的認知也會有所不同。如果在超市購物,公眾會通過商品的商標和包裝獲得商品的信息;在網上購物時,妳可能會更關註文本描述、銷售記錄和用戶評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