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中立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1)從案件實體處理方面分析,是指裁判結果不應由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法官作出,裁判結果中不應包含法官個人利益,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壹方的偏見。(2)從案件遵循司法程序方面分析,是指法官獨立無偏,嚴格按訴訟程序規定辦事,保障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得到平等、充分地行使,保證各方當事人不論民族、職業、宗教信仰、政治背景、社會地位、財富狀況的差別,也不論法官個人情感的好惡,而壹律享有平等的訴訟地位。(3)從法官職業角色和行為準則方面分析,是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偏不倚,以居間裁判者身份定位,不得對任何壹方當事人有偏見或袒護。《中華人民***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壹次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把“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規定為法官基本的道德行為準則,並將其具體規定為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者行為流露自己對裁判結果的觀點或者態度”,“法官調解案件應當依法進行,並註意言行謹慎,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的懷疑”。
在訴訟過程中,法官中立有以下基本要求:
1、被動啟動訴訟程序。訴訟的被動性是由司法權的本質決定的,也是審判活動區別於其他活動的重要特征。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也都體現了這樣壹種立法精神。法官中立在司法被動性上的表現就是法院和法官對於社會生活的不主動幹預。然而,在審判實踐中,法院經常主動出擊,上門服務挖案源,提前介入,參與聯合辦案,等等,這些現象不僅違背司法權被動性的要求,也與法院和法官的中立地位不相符。
2、堅持法官庭前排除預斷原則。即指開庭之前法官對案情不應有任何的傾向壹方的或先入為主的或自我感覺正確的思考、判斷及情感、意誌支配。法官在庭前的審查案件程序,雖然有利於提前熟悉了解案情,為提高庭審質量打好基礎。但由於控辯雙方庭前起訴與答辯及雙方提供證據材料的不均衡性,法官了解案情的不全面性,容易形成先入為主的思維和判斷,這必然使法官庭前的中立客觀性受到影響和損害。在目前法官隊伍整體素質偏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實行庭前審判法官不接觸案件材料和證據以保證法官在庭審中客觀中立的辦法尚不切現實,但在庭前準備工作的程序設計上,應當本著貫徹庭前排除預斷的原則,使負責庭前調解、庭前交換展示證據、庭前依職權查證等工作的法官與審判法官相分離。
3、庭審中保持良好的居中裁判形象。法官中立在庭審中主要體現為不代表任何壹方當事人利益居中裁判,這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十分明顯和普遍被認同。在刑事訴訟中,法官代表國家依法懲罰犯罪,但法官不代表國家行使追訴職能,也不代表國家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因此,在刑事審判中也是居中裁判。法官在庭審中保持居中裁判形象,首先,法官要保證控辯雙方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在法庭調查、辯論、調解的各階段,在組織舉證、質證的各環節,都要保障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有同等的機會陳述自己的主張和理由,絕不能因壹方要敗訴使其行使權利的機會受到壓制、減少,也不能因壹方當事人要勝訴而使其行使權利的機會得到關照、增加。北京二中院將答辯期、舉證期限、陳述和辯論時間等內容,采取雙方當事人時間對等原則,使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具體化。這種以時間對等保障權利平等的新舉措,有利於保證法官中立地位。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就是想找個說理的地方,要讓各方當事人把應說的話說完、說透,除非違反法庭紀律、影響法庭秩序、與案件無關的發言等,法官在開庭時不得隨意打斷,對那些確需制止發言的,應當隨即講明理由,並時刻註意耐心的引導,不得有任何不公正的說教訓導和不恰當的言辭。其次,法官的言行、表情要始終保持中立的形象。中立壹詞,是對法官“好惡盡顯”、“感情外化”的排斥。在法庭上,有時法官對當事人的壹個眼神、壹種表情甚至言語聲調的高低剛柔的細微差別,都可能使當事人在心理上感到不夠嚴守中立。法官要加強自身道德修養,培養良好的心理素質,具有深厚的涵養和高度的自制力。在法庭上,要做到形象莊重、態度平和,與當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離,對案件保持超然的態度,成為名副其實的“中間人”,讓當事人始終在心理上感覺到面對的是壹名代表國家利益和法律威嚴的不偏不倚的法官。第三,法官要始終以中立者的身份發表對證據、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及調解方案等的看法。不管是對證據、事實的認定分析,還是對當事人主張的評價,不管是對是非責任的區分確定,還是對法律適用的解釋說明,都要講求用事實和法律說話,多通過客觀細致地分析說理,讓當事人弄明白“為什麽是這樣”,少壹些蒼白無力的直接下結論,只讓當事人知道“就是這樣”,使當事人感到是壹名認真負責、講法說理的法官。特別是對壹方當事人的說服教育,容易給人以與壹方當事人“辯論”的感覺,應當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禁止,壹般只能在法庭調解階段進行。
4、法官應與當事人和社會保持距離。法官與當事人、與社會保持距離,這是由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和訴訟活動的特點決定的,是法官中立地位的必然要求。法官主持下的訴訟活動結構,可以比喻為法官處於等腰三角形的頂點,要與兩個底角的當事人保持等距離,不親不疏,才能使當事人相信法官的裁判是中立、公正的。也可將訴訟活動比喻為壹場競技,當事人是運動員,法官就是裁判員。法官絕不能參與到任何壹方當事人的攻擊或防禦之中,就象競技比賽的裁判員,絕不能代表運動員的某壹方或參與運動員同場競技壹樣。(1)法官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要保持嚴格距離。勿庸諱言,在法庭上法官要與當事人保持嚴格的等距離。同時,在法庭之外,在社會上,法官也同樣應當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保持嚴格距離。審判法官要避免在庭前、庭外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接觸,應當禁止單方接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以免產生對法官不公正的合理懷疑和影響中立形象。現實生活中,壹些法官參加當事人及代理人付款的宴請、娛樂性消費,有的交往親密有加,與當事人、律師成了牌友、酒友。這樣,如果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沒有了距離,就沒有了權威、沒有了中立,更沒有了公正。(2)法官與社會要保持壹定距離。西方法諺說:法官不能認識任何人,神與法官不能交友。法官職業的特性要求法官具備超然性,要成為與當事人、與社會保持壹定距離的“隱士”,要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嚴格約束自己的業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