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建立導遊等級考核制度、導遊服務星級評價制度和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運用標準化、信息化手段對導遊實施動態監管和服務。第四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導遊合法權益,促進導遊職業發展,加強導遊行業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導遊的管理和培訓,保障導遊合法權益,提升導遊服務質量。
導遊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提升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導遊行業形象。第五條 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積極弘揚導遊行業先進典型,優化導遊執業環境,促進導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第二章 導遊執業許可第六條 經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
國家旅遊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政策、標準,組織導遊資格統壹考試,以及對地方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導遊資格考試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遊資格考試具體工作。
全國導遊資格考試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另行制定。第七條 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並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的人員,可以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導遊證。
導遊證采用電子證件形式,由國家旅遊局制定格式標準,由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實施管理。電子導遊證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於導遊個人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第八條 在旅遊行業組織註冊並申請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應當向所在地旅遊行業組織提交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
(二)導遊人員資格證;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註冊申請。
旅遊行業組織在接受申請人取得導遊證的註冊時,不得收取註冊費;旅遊行業組織收取會員會費的,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導遊證註冊費的名義收取會費。第九條 導遊通過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取得導遊證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在1個月以上。第十條 申請取得導遊證,申請人應當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填寫申請信息,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身份證的掃描件或者數碼照片等電子版;
(二)未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承諾;
(三)無過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記錄的承諾;
(四)與經常執業地區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經常執業地區的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的確認信息。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應當自申請人提交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認。第十壹條 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取得導遊證的申請,應當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需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核發或者不予核發導遊證的決定。不予核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發導遊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甲類、乙類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遊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遊證之日起未逾3年的。第十三條 導遊證的有效期為3年。導遊需要在導遊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應當自導遊提交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認信息。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核實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並對符合條件的導遊變更導遊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