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是指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以及他們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比如侵犯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引起的糾紛,訂立、履行合同引起的糾紛,或者婚姻、繼承、收養等家庭關系引起的糾紛。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調解,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和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調解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單位或部分行政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如當事人所在單位對離婚的調解、公安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等。有關單位和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民間糾紛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仲裁是雙方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進行調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和解決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可以將相互之間的民事糾紛提交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