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伴侶。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夥企業法》規定至少有兩個合夥人,沒有規定上限;自然合夥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比如國家公務員不能註冊公司。
2.有書面的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以下必備事項:
(1)合夥企業名稱及其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加入和退出;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0)違約責任。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同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約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3.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也可以由勞務出資。
4.有合夥企業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的,必須在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字樣,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嚴格來說,合夥企業不應該被稱為“公司”。合夥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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