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
損壞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受損車輛正在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請求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服務損失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原告獲得意外傷害和身體殘疾保險金10000元,賠償金50000元。
近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上海首例出租車意外傷害保險按事故責任賠償後索賠的案件,判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壽險公司)向乘客原告沈支付意外傷害賠償金1萬元、賠償金5萬元,並就1.9向相關部門出具了司法建議。
獲得交通事故賠償
20110101019 23時40分左右,申某從上海通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簡稱通達出租公司)乘坐出租車至上海市金沙江路真光路口時,被韓某駕駛的小巴撞倒。
交警部門認定,韓沒有讓拐直行,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沈右腿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事故雙方協商賠償未果,沈以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糾紛提起訴訟。
2012年8月30日,法院判決韓某小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沈某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4625.7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等共計94762元。此外,韓賠償沈鑒定費、律師代理費等共計6930元。
收到這些賠償款後,沈偶然得知通達出租車公司已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出租車乘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項目及限額如下:意外傷害傷殘保險654.38+萬元;醫藥費5萬元;賠償費5萬。
因通達出租汽車公司在事故發生後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簡稱海博出租汽車公司)收購,沈以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將海博出租汽車公司、通達出租汽車公司、人壽保險公司訴至浦東法院,要求人壽保險公司按照傷殘等級系數賠償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1000元;
醫藥費2825.70元;賠償費用106880元。同時要求海博租賃公司、通達租賃公司賠償交通費262元、律師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公證費1000元,上述費用無支持部分由人壽保險公司賠償。
支持意外保險索賠
本案中,保險合同主要涉及三項:意外傷害和傷殘保險、醫療費用和賠償費用。
關於身體殘疾保險金和醫療費用,海博租賃公司、通達租賃公司也認為:“在沈主張的保險金中,已經賠償了醫療費用、殘疾賠償金等壹系列費用,不應要求重復賠償。”
壽險公司對身體殘疾保險金654.38+0萬元無異議;對於醫藥費,我認為沈已經賠償,根據保險理賠規則,我不同意賠付。
審判長張文忠指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以填補損失為原則,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不再重復;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基礎的,是無價的。申某在獲得韓某賠償後,當然可以繼續依法要求壽險公司賠付。”
根據費用性質和理賠限額規則,法院判決人壽保險公司給付沈10000元意外傷害賠償金和50000元賠償金。醫療費2825.70元不予支持。至於沈要求兩被告出租車公司承擔的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因依法不應由出租車公司承擔或已由韓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浦東法院發布司法建議
案件生效後,浦東法院孔艷萍法官進壹步調查發現,在2010-2014期間,浦東法院* *受理了44起出租車公司作為原告要求商業保險理賠的糾紛,其中26起涉及乘客傷害。但據了解,沈是浦東乃至上海第壹個提起此類訴訟的出租車乘客。究其原因,法院認為,很大程度上,乘客作為被保險人,對出租車意外險並不知情。
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06年修訂)》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執行市場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並按照規定使用交通局會同稅務部門印制的車費發票。旅客票價包含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費。”
19年10月19日,浦東法院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在打印出租車發票時,將乘客意外險費用包含在乘客車費內的事實打印在發票上,直接告知乘客,既保障了乘客的知情權,也保證了乘客遇險後能及時得到理賠。
人民網-上海首例出租車意外險理賠獲支持?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受損車輛停駛造成的損失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