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
第四條科技部負責建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和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數據庫(以下簡稱信息數據庫)。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發展中心負責服務平臺和信息庫建設和運行的日常工作。
企業可根據本辦法進行自主評價,並按照自願原則在服務平臺上填寫企業信息。公示後無異議的,納入信息庫。
第五條各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納入信息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精準支持和精準服務,制定的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應當優先支持納入信息庫的企業。
第六條科技型中小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中國(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從業人員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總資產不超過2億元。
(三)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的類別。
(4)企業最近壹年及當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科研嚴重失信行為,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綜合評價得分不低於60分,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低於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