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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具小微企業證明

法律分析:開小微企業證明材料

1、企業申請報告,內含企業情況簡介,出具小微證明用途等,並由屬地街道經濟辦或軟件園招商處簽註意見加蓋公章;

2、上年度末的國稅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營業收入)與社保局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的申報表或明細表(從業人數)以及公司財務報表加蓋公章;

3、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復印加蓋公章;

4、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加蓋公章;

5、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