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還有安置費!
2、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征地補償標準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見附件6) 三、各地征地年產值標準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組織實施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9]54號)(見附件8) 四、征地安置及社會保障 1、中***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失地無業農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發[2004]1號)(見附件2) 2、中***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緊急通知》(川委發[2005]12號)(見附件3) 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15號)(見附件4) 4、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函[2009]302號)(見附件5) 五、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見《四川省征地補償標準文集》之四:各地、市(州)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四川省征地補償標準文集 壹、四川省地方法規 1、四川省《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省第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 二、省委、省政府文件 2、中***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失地無業農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發[2004]1號) 3、中***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緊急通知》(川委發[2005]12號) 4、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15號) 5、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函[2009]302號) 6、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 三、省級有關部門文件 7、《關於做好失地無業農民失業保險和再就業工作的意見》(川勞社發[2004]6號) 8、《關於組織實施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9]54號) 四、各地、市(州)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9、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78號) 10、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修訂方案的批復》(川府函[2008]88號) 11、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8〕59號) 12、《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 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樂山市政府令[2008]第 8 號) 13、《峨眉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暫行辦法》(峨眉山市政府令[2006]第 6 號) 14、《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達州政府令[2008]第47號) 15、關於印發《廣元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的通知(廣府發[2009]10號) 16、《關於印發巴中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09]32號) 17、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征地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2004年頒布) 18、《關於印發瀘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瀘市府函〔2008〕77號) 19、《自貢市建設 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政府令[2009]第65號) 20、《涼山州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辦法》(涼山州人民政府文件2009年9月) 21、《關於川汶公路改建工程 征地拆遷補償征賠執行標準的通知》(阿府辦函〔2009〕186號) 22、《關於印發汶馬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方案征賠標準的通知》(阿府辦發〔2008〕11號) 23、關於印發《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雙府發[2009]30號) 24、關於印發《會東縣農村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會東府發〔2009〕24號) 五、各地、市(州)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 25、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4]19號) 26、《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操作辦法 27、《樂山市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保障暫行辦法》(樂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號) 28、關於印發《宜賓市征地農轉非村民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宜府發〔2004〕50號) 29、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達市府辦〔2010〕16號) 30、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元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廣府發〔2007〕21號) 31、阿壩州人民政府批轉《阿壩州失地無業農牧民農轉非人員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阿府發〔2006〕7 號) 32、阿壩州人民政府批轉《失地無業農牧民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阿府發〔2006〕8號)
3、自留山自留地都可以要求進行土地補償費!
4、除土地補償費之外還可以要求賠償附著物,也就是建房的費用!
5、剩余勞動力,是農轉非之後給予12個月以上的當地工資補助!也可以安排工作!
6、征收集體土地後,應當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所以單位有義務安排妳們的後續生活,包括工作,可以找壹定的人員進場!安置房,妳參照壹下四川省出臺的安置補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