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全文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全文

第壹條[目的]

為規範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高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建立健康的銀行業企業文化和信用文化,維護銀行業良好聲譽,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職業道德規範。

第二條【員工】

本職業道德所稱銀行業從業人員,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所在機構、銀行業自律組織、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四條【誠實信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恪守高標準的職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五條[遵約]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範和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專業能力】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資格和能力。

第七條【勤勉與盡責】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勤勉審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所在機構的商業信譽。

第八條【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的保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

第九條【公平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尊重同行,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第十條【熟悉業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知識,熟悉向客戶推薦的金融產品的特點、收益、風險、法律關系、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框架。

第十壹條【監管規避】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樹立遵紀守法意識,不得明示或暗示誘導客戶規避金融和外匯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工作職責】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操作指引,遵循銀行崗位職責分工和風險隔離的操作流程,確保客戶交易安全,做到:

(壹)不打聽與自己工作無關的信息;

(二)除非內部職責調整或適當批準,不得為其他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或委托他人履行工作;

(三)不得違反內部交易流程和崗位責任管理規定,將其保管的印章、重要憑證、交易密碼、鑰匙等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物品或資料交給或告知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信息保密]

銀行從業人員應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及其交易信息檔案。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您所在機構關於客戶隱私保護的規定,泄露任何客戶資料及交易信息。

第十四條[利益沖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堅持誠實守信、公平合理、客戶利益至上的原則,正確處理業務發展與客戶利益保護的關系,並按照以下原則處理潛在的利益沖突:

(壹)存在潛在沖突的,應主動向所在機構管理層說明利益沖突,以及處理利益沖突的建議。

(二)銀行業從業人員及其親屬購買本機構銷售或者代理的金融產品,或者接受本機構提供的服務時,應當明確區分本機構利益和個人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明顯優於或低於普通金融消費者的條件與所在機構進行交易。

第十五條【內幕交易】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禁止內幕交易的有關規定,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將內幕信息告知法律允許範圍以外的人及其所在機構,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不得基於內幕信息向他人提供理財或者投資建議。

第十六條[了解妳的客戶]

銀行從業人員應當對客戶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了解客戶賬戶開立情況、資金轉移目的以及賬戶是否會被第三方控制和使用。同時,根據風險控制的要求,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業務單據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十七條[反洗錢]

銀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反洗錢相關規定,熟悉銀行承擔的反洗錢義務,在嚴格遵守客戶隱私的同時,按照所在機構的要求及時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條【禮儀服務】

銀行從業人員在接觸業務的過程中,應著裝得體,態度穩重,禮貌周到。盡量滿足客戶提出的合理要求,對於暫時不能滿足或明顯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說明情況,取得理解和諒解。

第十九條[公平待遇]

銀行從業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不得因客戶的國籍、膚色、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健康或殘疾、業務復雜程度和金額而歧視客戶。

對於有殘疾或語言障礙的客戶,銀行從業人員應盡可能提供便利。

然而,機構和客戶之間的合同所產生的服務方法和費率的差異不應被視為歧視。

第二十條【風險提示】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向客戶推薦產品或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監管規定的要求,充分提示推薦產品和服務所涉及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誠信回答客戶提出的問題,不得為達成交易而隱瞞風險或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不得向客戶作出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相關規章制度不壹致的承諾或保證。

第二十壹條【信息披露】

銀行從業人員要明確區分本機構銷售的產品和自擔風險的產品。對於其機構銷售的產品,必須將代理機構名稱、產品性質、產品的最終責任承擔者、銀行在銷售該產品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等必要信息以清晰、足夠的方式呈現給他們,以吸引客戶的註意。

第二十二條【信貸盡職調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和所在機構風險控制的要求,對客戶所在地區的信用環境、行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抵質押品狀況、信用記錄等進行盡職調查、審查和貸後管理。

第二十三條[協助執行]

銀行從業人員應當熟悉銀行依法協助執行的義務。在嚴格保守客戶隱私的同時,應當知曉有權查詢客戶信息、凍結、扣劃客戶資產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積極協助執法機關執法活動,不得泄露執法活動信息或者幫助客戶隱匿、轉移資產。

第二十四條【禮物的接收和發送】

在政策、法律和商業慣例允許的範圍內接受和贈送禮品,應確保其價值不超過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規定允許的範圍,並遵循以下原則:

(a)不是現金、貴金屬、消費卡、證券和其他違反商業慣例的禮品;

(2)禮品的收發不會影響是否與禮品提供者建立業務聯系的決定;或者讓收禮人覺得有義務交易;

(3)收發禮品不會使客戶得到不適當的價格或優惠服務。

第二十五條【娛樂和便利】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邀請客戶或應客戶邀請從事娛樂活動或提供交通、旅遊等便利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在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並且在第三方看來,這些活動是行業慣例;

(2)不會使接受者感到對交易負有義務;

(3)按照行業慣例,這些娛樂活動並不頻繁,其價值在政策法規和制度允許的範圍內;

(4)這些活動壹旦公開,機構的聲譽不會受到影響。

第二十六條【顧客投訴】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耐心、禮貌、認真處理客戶投訴,並遵循以下原則:

(a)堅持顧客至上、客觀公正的原則,不輕視任何投訴和建議;

(二)機構對客戶投訴和反饋有明確的時限,並應在反饋時限內回復客戶;

(三)機構對投訴反饋沒有明確時限的,應當遵循行業慣例或者口頭承諾的時限向客戶進行反饋;

(4)如果不能在反饋時限內給出意見,應在反饋時限內告知客戶當前投訴處理情況,並提前告知下次反饋時限。

人事同事

第二十七條【尊重同事】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國籍、膚色、民族、年齡、性別、宗教信仰、婚姻狀況或身體健康或殘疾而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和侵害。禁止任何歧視性的語言和行為。

尊重同事的隱私。如果在工作中接觸到同事的個人隱私,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法和成果,不得不當引用或抄襲同事的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貶低、攻擊或詆毀同事。

第二十八條[團結與合作]

銀行從業人員在工作中要建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團隊精神,* * *有創造力,* * *有進步,分享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二十九條【相互監督】

對同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和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應予以提示和制止,並視情況向所在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舉報。第三十條【忠於職守】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範和所在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保護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形象和聲譽。

第三十壹條[爭端的解決]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的紀律處分有異議的,應當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訴。

第三十二條【辭職後的交接】

銀行業從業人員離職時,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帶走本機構的財物、工作資料和客戶資源。離職後仍應恪守誠信,保守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

第三十三條【兼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關於兼職的規定。

在允許的兼職範圍內,應妥善處理兼職崗位與本職工作的關系,不得利用兼職崗位為本人或本單位、本單位兼職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四條【機構財產的保管】

銀行從業人員應妥善保護和使用其機構的財產。遵守工作場所安全保證制度,保護妳所工作的組織的財產,合理有效地使用組織的財產,不將公共財產用於個人目的。禁止以任何方式損壞、浪費、占用、挪用或濫用本組織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費用報銷】

銀行業從業人員外出工作應當節儉,保持誠信記錄,不得向所在機構申報虛假支出。

第三十六條[電子設備的使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所在機構關於使用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的規定和相關安全規定,並做到:

(壹)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各種安全防護系統,不得在電子設備上安裝盜版軟件和其他未經安全檢查的軟件;

(2)不得使用本機構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瀏覽不健康網頁或下載對本機構信息設備有害的不安全軟件;

(三)不得實施其他危害本機構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媒體采訪】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所在機構關於接受媒體采訪的規定,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者代表所在機構發布信息。

第三十八條【舉報違法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有責任揭露所在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的行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上級監督管理部門或所在機構乃至國家司法機關舉報。第三十九條[相互尊重]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相互尊重,不得發表貶低、誹謗、損害同業及其機構聲譽的言論,不得編造、傳播有關同業及其機構的謠言,不得侮辱、恐嚇、誹謗同業。

第四十條[交流與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日常信息交流、參加學術研討會、專題協調會、同業聯席會議和銀行業自律組織等方式,促進行業內的信息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壹條【同業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同業公平有序競爭的原則,不得在業務宣傳和業務辦理過程中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四十二條【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護】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與同業接觸時,不得泄露自己的客戶信息、未公開的財務數據、重大戰略決策、新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與同業接觸時,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刺探、竊取本機構未公開的財務數據、重大戰略決策、產品研發等重要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與同行機構接觸時,不得竊取或侵犯同行機構的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第四十三條【接受監督】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部門坦誠相待,建立並保持與監管部門的良好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第四十四條【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真實、全面提供信息,不得無故拒絕或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毀損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非現場監管的配合】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內容、頻率和保密等級報送非現場監管所需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數據和信息完整、真實、準確。

第四十六條【禁止賄賂和不正當便利】

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承諾提供任何不正當的利益、便利或優惠。第四十七條[紀律措施]

對違反職業道德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根據情況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通報同業。

第四十八條【口譯機構】

本職業道德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生效日期]

本職業道德自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