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所得,“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4、繼承或贈與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有丈夫或妻子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 * *應擁有的其他財產包括:
1,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4.夫妻取得的同壹債權。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壹般原則如下:
1.男女之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沒有約定,壹方可以去法院起訴分割財產;
3.如果對方出軌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對方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財產分割方式:
(1)物理分段。即在財產可以分割的條件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用途和目的的情況下,可以分割財產,雙方按照各自分割的份額取得各自應得的財產;
(2)分價款和黃金,即變賣或者拍賣* * *財產,夫妻雙方對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和黃金進行分割;
(3)定價補償。即配偶壹方取得財產,根據財產的價值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夫妻壹方的全部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