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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已經發布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檢驗機構等技術資源共享。

第三條國務院工業、信息化、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食品工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指導食品工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食品工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條《食品安全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或者修訂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需要制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國務院商務等部門應當主動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必要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在核實信息後,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必要時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相關疾病信息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八條醫療機構發現其收治的患者屬於食源性疾病或者食物中毒患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或者食物中毒患者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相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疫情信息,並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疾病信息報告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系統、持續地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並定期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可以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時,應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通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國務院商務等部門。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壹)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區域和品種,評價監督管理措施的效果,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

(四)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的;

(5)需要判斷某種食品是否安全;

(六)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及其他相關信息。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食用農產品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需要,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供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評估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倡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學術組織、行業協會等不同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信息化、商務等部門的代表組成。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以及標準草案與相關國家標準的銜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評審委員會的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通報同級地方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務院商務等部門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章食品生產和銷售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後,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壹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崗位。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儲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並實施采購控制、投料環節等關鍵生產過程控制、包裝、儲運控制和檢驗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產過程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除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記錄進貨檢驗和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按照有關檢驗規定留樣。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記錄和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在銷售食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買者姓名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和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要求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采購控制措施,確保采購的食品和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制作加工過程中對擬加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進行檢查,發現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條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儲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和檢查保溫設施和冷藏冷凍設施;按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將消毒後的餐具、飲具存放在專用清潔櫃中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和飲具。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召回的食品通過修改標簽、標識、說明書等補救措施能夠確保食品安全的,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後可以繼續銷售。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經營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章食品檢驗

第三十壹條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復驗的,應當提供相關資料。

承擔復驗的食品檢驗機構名單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公布;名單中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的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驗。復檢結論顯示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部門承擔;復檢結論顯示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食品檢驗機構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委托進行檢驗,發現送檢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壹)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

(二)含有未知物質或者非食品原料的;

(三)其他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當地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四條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進口商在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報檢時,應當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書。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準予進口的決定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實施檢驗。

第三十五條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註冊並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有效期為4年。在註冊有效期內,發現已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相關進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註冊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以及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不得進口。

第三十七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的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建立信息收集網絡,收集、匯總和報告下列信息:

(壹)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中發現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2)國內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和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必要時,被通報部門應采取相應措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進出口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

第三十九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查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並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衛生行政部門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壹條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制定的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購買樣品的費用和檢驗費由同級財政支付。

第四十四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初步篩選;初步篩查結果顯示該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送檢。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劃和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的行政許可;

(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結果和食品檢驗結果;

(四)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清單;

(五)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清單;

(六)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七)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

(八)其他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四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同時對相關食品可能存在的危害進行說明和解釋。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投訴、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舉報發現的不安全食品。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投訴、舉報電話;應完整記錄和保存收到的投訴和報告。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食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餐飲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警告。

第五十條食品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授予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農業行政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信息通報職責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違反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給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捏造或者散布虛假事實,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指對食品中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進行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表征、暴露評估和風險表征。

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即時生產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勞動,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

國境口岸餐飲服務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