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今後,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需要每年度1月31日前集中報告壹次。組織部門將對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其中,隨機抽查每年集中開展壹次,按照10%的比例進行。
法律依據:
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壹)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