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無法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中國人民銀行、中組部、中宣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於65438年10月20日共同簽署了《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備忘錄提出了55項紀律措施,分為八類。第壹類是對惡意人士建立金融機構的限制。第二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民商事行為的限制措施;第三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行業準入限制,如限制其錄用(聘用)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第四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重要職務的限制措施,如限制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第五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享受優惠政策或榮譽的限制性措施;第六類是針對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等消費行為的限制措施,如限制乘坐飛機、火車軟臥、高鐵、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等;第七類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定罪處罰的限制性措施;第八類是協助查詢和公示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