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
基於這壹法律規定,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壹種債權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受益人是債務人,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受害者是債權人,有權請求適格人返還不當得利。
壹、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
(壹)壹方面,獲取財產利益
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某些事實而使財產總額增加。
不當得利的成立必須以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為前提。如果只是給他人造成損害,沒有獲得利益,即使承擔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這裏的好處既包括財產的正增長。財產的正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擴大了財產的範圍,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解除所有權負擔等。財產的負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所產生的利益。比如本該花而沒花的費用,實際上相當於增加了財產。
(2)對方遭受損失。
指因某些事實而減少他人的全部財產。
如果只有壹方得利,另壹方吃虧,就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這裏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負減少。財產的主動減少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財產負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但未能增加。
(3)收益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成立是以利益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條件的。即壹方受損,另壹方獲利。至於損益的範圍和形式是否壹致,就不用問了。
返還收益時,收益小於損失的,以收益為準;利大於弊的,以損失為準。超過損失的利息,扣除相關費用後,沒收上繳國庫。
(4)沒有法律依據。
沒有法律依據,就意味著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依據,是為了獲取利益,不需要取得權力或財產也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加工者合法取得了被加工物的所有權,但他所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應當按照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利益。
如果有合法的取得利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遭受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比如贈與。沒有法律依據,就是獲取利益時沒有依據,獲取利益時也有依據,然後就消除了依據。如果買賣被取消,壹方從另壹方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另壹方。
二、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壹)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並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債權人有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和損害賠償。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獲得的利益。在支付方式上,由於利益形式的不同。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害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債權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要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取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