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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家屬經商辦企業規定

法律分析:正局職或相當於正局職領導幹部的子女及其配偶,局級副職或相當於局級副職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領導幹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地區經商辦企業。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 第三十條 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對其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獲取的經濟利益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