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設應當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註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支持信息產業發展,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信息普及教育和宣傳,提高全民信息意識。第五條深圳市信息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化建設的規劃、管理、協調和監督。
市公安、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工作。第二章信息化建設規劃第六條本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必須報國家批準的,經國家批準後實施。
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生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確需作相應調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批。第七條編制本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化建設規劃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
編制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還應當征求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八條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專項規劃和區信息化規劃,並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第九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及其實施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咨詢和監督。第三章信息產業第十條本條例所稱信息產業包括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軟件業、通信業及相關信息服務業。第十壹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信息產業發展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第十二條市、區政府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支持信息產業發展。
市政府應當建立信息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信息產業。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市政府應當制定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軟件研發和推廣、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具體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開發和生產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第十四條從事電子信息產品制造和軟件開發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如果沒有強制性標準,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標準。第十五條市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服務業的規範管理,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第四章信息工程第十六條本條例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第十七條市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後,由市政府計劃部門負責立項審批;非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施工和質量監督方案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市政府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對信息工程項目進行審查,避免重復建設和行業壟斷。第十八條信息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建成的信息網絡和應用系統能夠互聯互通。如果沒有強制性標準,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標準。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編制信息工程標準目錄和索引,並予以公布。第十九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信息工程質量監督的具體辦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工程的招標制度、監理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第五章信息資源第二十條市、區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發建立相應的數據庫和應用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和辦公自動化。
政府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程序、條件、依據等所有可以公開的信息資源,應當通過公共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稱公共信息網絡,是指電信網絡、有線電視網絡、衛星通信網絡、無線通信網絡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各種通信網絡和計算機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