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統籌城鄉就業,以創業帶動就業,支持弱勢群體就業,多渠道擴大就業。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就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就業的主管部門,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聯等社會組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促進就業,引導和幫助勞動者實現就業,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就業政策宣傳、勞動者就業失業登記、就業崗位信息發布、就業失業統計等促進就業工作。第八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績效考核制度,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九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統籌協調產業政策和就業政策。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鼓勵和支持各類企業通過興辦產業、擴大經營等多種渠道和方式創造就業崗位。第十壹條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發展改革、規劃和建設部門應當將增加就業作為評價項目的重要指標。
相關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載明項目就業增加、人力資源配置等內容。項目批準後,應將項目相關材料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補貼資金。就業補貼資金的使用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就業補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審計、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就業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用人單位增加就業和吸納就業,鼓勵勞動者求職創業。對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和勞動者就業創業,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給予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第十四條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者合夥創業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向市、自治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在正常貸款期限內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貼息。第十五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創業扶持資金,設立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為勞動者創業提供低價或者免費的經營場所。第十六條對2015年9月23日(指首次取得營業執照)後未進入創業孵化基地(園區)並在我市租賃場地首次自主創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畢業後3年內)、退役士兵等就業困難人員,創業場地補貼6000元/年,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經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並符合相關條件的創業領軍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實現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或者自謀職業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壹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待遇。第十八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實施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和就業服務體系,並依法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適當資金支持被征地農民就業。直接受益於征地的企業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