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化石是違法的,化石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受法律保護。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關收藏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回,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