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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經濟法概論(法學)》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特殊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壹.概述:

1.認定特殊市場的依據:信息和風險的不對稱程度、經營者在市場中的主導地位、對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政府和社會輿論的關註程度等。

2.專業市場的延伸:金融市場、自然壟斷市場、儀器儀表市場、醫藥市場、建築和房地產市場、危險品市場和其他市場。

3.特殊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定位:

(1)對特殊市場進行特殊監管的理由:由於特殊市場交易的內容不是普通的商品和服務,交易的程序和後果影響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和國家宏觀調控,直接但不間接危害公眾利益和國家整體利益,因此對這類市場的監管不僅具有壹般市場監管的公平、效率和秩序價值,還具有其他多重功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宏觀調控。

(2)特殊市場監管法律制度與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關系:

可以認為,專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是緊密結合專業市場特點,體現其個性的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專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屬於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特殊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是市場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場的體現,是體現特殊市場特點的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專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是發展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主要領域。

(3)意義:

現實意義:市場監管專項法律制度對於解決市場監管帶來的層出不窮的市場交易秩序問題,維護公平自由的競爭機制,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市場良性運行和整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理論意義:為市場規制法的理論研究提供了新鮮的素材和動力。

已經成為市場規制法學科體系和學科建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二。壹些特殊的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概述:

1,金融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1)金融市場的特殊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金融市場中,金融機構的交易對手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其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自由具有突出的社會利益。同時,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負債累累,壹旦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儲戶利益將受到影響。另壹方面,與銀行業相關的存取款、還貸、同業拆借等金融業務,大多涉及利率、匯率等資金價格,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舉措。

(2)金融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包括銀行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期貨市場監管法律制度、保險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和信托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2、自然壟斷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主要內容:首先,系統可以按照自然壟斷的行業分類進行分類,如電力市場監管系統、電信市場監管系統、郵政市場監管系統、城市供水(熱力和天然氣)市場監管系統、鐵路運輸市場監管系統、有線電視市場監管系統等。然後分為規制制度、市場準入制度、交易行為壹般規制制度、特殊市場反壟斷規制制度和反不正當競爭制度。

3、食品藥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主要內容:欺騙性標簽行為監管制度、價格行為監管制度、儀器和藥品市場準入制度。

4、建築和房地產市場監管法律體系:

建築市場的規範主要涉及建築市場準入的規範、建築工程承包行為的規範、建築工程監理行為的規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行為的規範。

城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包括房地產市場監管、房地產開發行為監管、房地產交易行為監管和房地產市場準入監管制度。

第三,銀行市場監管的法律制度:

1,銀行市場的特殊性(即銀行市場特殊監管的基礎):

銀行的高負債率和銀行投資者的有限責任

儲戶資金安全與銀行追逐利益的風險

委托代理關系與信息不對稱和風險

銀行也是市場主體和經營者,也存在壹般經營者可能存在的不正當競爭、壟斷和限制競爭的可能性。

2.銀行監管體系概述:

(1)銀行監管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權益,防範和化解銀行風險,規範銀行市場秩序。

(2)銀行業市場監管體系原則:依法監管、公平監管、有效監管。

(3)中國銀行業市場監管體系: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宏觀調控和銀行業市場監管。2003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新成立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從即日起履行監管職責。

銀監會的基本職能和地位:負責全國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銀監會的主要職責和權力:(見教材498頁,需要理解和記憶)

銀監會的營業機構和派出機構:銀監會有8個內設營業機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和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設立了銀監局作為派出機構。

3、銀行業市場監管方式:

(1)銀行業市場準入規定:壹方面可以規定銀行業主體的實質性要求,另壹方面可以規定達到實質性要求後的準入程序和喪失實質性要求後的退出程序。

(2)關於銀行經理資格的規定:

資格:(見教材第498至499頁,需要理解和記憶)

監管程序:審計制度和備案制度

(3)銀行業審慎經營行為的監管:

A.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在中國,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守以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75%。

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

商業銀行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B.利率控制: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不得超過利率標準吸收存款。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利率標準發放貸款。

C.貸款行為監管與銀行債權保護;

貸款行為應基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嚴格貸款審查,實行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分離制度。

以擔保貸款為常態,信用貸款為例外。

執行法定貸款利率。

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法定債務比例控制線。

禁止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

拒絕其他單位和個人強令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要求。

銀行債權的保護

(4)限制和禁止高風險行為:

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向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

禁止用借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進行投資。

不違規高息存款低息貸款。

不得違反規定減免辦理業務和提供服務的手續費。

(五)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

競爭行為和不公平競爭行為的原因:利益的追求

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壹方面,增加了銀行業的經營成本,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壹方面,由於經營風險的增加,直接危及存款人的安全和利益。

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非法高息囤積、詆毀同業商譽、超利息貸款、放寬貸款審查信用標準、低價收費、排除同業競爭、超範圍經營、與部分公用企業實施的限制競爭等。

監管方式:可通過金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反競爭法等市場監管基本法進行監管。

(六)對存款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應保證存款本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本息。

4、銀行業市場監管的方法和手段:

(1)調節模式:

非現場監管: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收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數據,運用壹定的技術方法,研究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經營、風險管理和合規情況,發現其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並對其穩健經營進行評價的監管方式。

現場監督:即現場檢查。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中國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現場檢查: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相關檢查項目進行說明。

查閱、復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

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制度。

現場檢查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二)談話、解釋和信息披露

(三)強制措施:

A.壹般強制措施:(見教材504頁,需要理解和記憶)

B.特別強制措施:

接管:商業銀行可能或已經發生信用危機,並嚴重影響存款人合法權益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采取的整改或重組措施。

撤銷: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經營或者經營不善,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限制出口

查詢凍結

四、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1,證券市場監管系統:

(1)國外監管體系模式:

自律模式(如英國)

國家或政府的集中監管模式(如美國和日本)

中間監管模式(如德國)

(2)我國集中統壹的證券監管體制: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國家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的監管制度。在這個前提下,證券協會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自律管理。

2、證券市場進入行為監管:

(1)證券市場主體類型:監管主體是國家證券監管機關,監管受體是在證券市場從事交易和服務的主體。

(2)證券市場準入的實質性要求:主要體現在資本(資金)、人員、系統和設施,尤其是資本(資金)和人員資質。

(3)證券市場準入的程序要求:證券市場的大部分參與者都需要經過審批程序,審批機關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同時,證券市場成立後,註冊資本、章程、合並、分立等重大變更。,以及解散,必須先辦理原審批手續,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市場主體業務資格的重新核定:我國不僅規定了證券市場主體特別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具體業務範圍,還對各機構的具體業務設置了核定程序。

3、證券市場行為的壹般監管:

證券市場行為定義:是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等為證券經紀、登記結算等交易服務的行為。

(1)證券發行壹般監管;

A.證券發行模式:壹般來說,監管模式可分為註冊制和核準制兩大類。

我國證券發行監管制度基本屬於核準制,但吸收了註冊制的因素:申請發行人只能根據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實質性要求發布信息,且只能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或者審核。強調信息披露,讓投資者及時獲得全面、真實、及時的信息。

B.中國證券發行的壹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C.股票發行的實質性要求:(見教材512,需要理解和記憶)

D.發行公司債券的實質性要求:(見教材第512至513頁理解記憶)

E.證券發行程序要素:首次股票發行程序:申請、審核、公告。

F.證券發行承銷行為的規範:(見教材513頁,需要理解和記憶)

(2)證券上市行為的壹般規制:(參見教材514理解)

(3)證券交易行為的壹般監管:

關於交易對象:證券交易主體交易的證券必須依法發行和交割。

關於交易主體:法律為了保證交易的公平公正,排除了部分主體在特定時期內的交易資格。

關於交易方式:目前我國只允許證券現貨交易,禁止證券期貨期權交易,禁止證券公司從客房融資或融券,從事信用交易。

(4)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的壹般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指投資者以控股或合並股份有限公司為目的,購買其已發行股份的行為。分為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兩種方式。

程序:(見教材515頁,需要理解和記憶)

(5)證券機構行為的壹般規定:(見教材516,需要理解和記憶)

(六)證券登記結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承擔保管義務,提供相應信息,設立結算風險基金。

(七)證券交易服務行為:圍繞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的服務行為,按照有關部門的標準收取費用,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實和驗證,對責任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4.關於證券市場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的特別規定:

(1)信息披露的監管;

首次信息披露:指股票、債券的首次發行信息和新發行信息的披露。

持續信息披露:指在上市公司資格認定期間依法進行的信息披露。即年度中期報告及其公告、年度報告及其公告、中期報告及其重大事項公告。

終止信息披露:指因法定原因被證監會取消上市資格的信息披露。

(2)對虛假陳述的監管:

虛假陳述的概念:指對可能影響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及相關活動的事實的不真實、誤導性或者重大遺漏。

虛假陳述的特征:虛假陳述的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

虛假陳述的主觀方面是對虛假陳述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客觀地說,虛假陳述是指可能影響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及相關活動的虛假信息。不真實、誤導或者行為有重大遺漏,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誤導後果的。

虛假陳述的規制方法:隨時檢查、賠償、罰款、罰金、自由刑。

(3)內幕交易的監管:

內幕交易的概念:指內部人和其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征:行為主體是知情人。內幕人士是利用職務或身份了解內幕信息的人。包括(見教材521頁,需要理解和記憶)

內幕交易行為的客觀方面是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

內幕信息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信息。

內幕交易行為的監管:(見教材522頁,需要理解和記憶)

(四)操縱證券市場的監管:

操縱證券市場的概念: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移風險影響交易價格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制造虛假的證券交易量的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特點:行為主體是證券市場中的交易者和部分具有特定職務的人。

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移風險。

客觀行為有四種類型:(見教科書第522至523頁)

對市場操縱的監管:強制信息披露,禁止非法囤積和股票交易,禁止市場操縱,設定違反者的法律責任,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刑事“雙罰”

(5)對客戶欺詐的監管:

欺詐客戶行為的概念:僅指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和證券法規範,損害客戶利益的委托交易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的特征:行為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

行為是壹切違反誠實信用商業道德和證券法規範,損害客戶利益的委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