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彪(Xi交通大學教授)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目前的實踐過程來看,確實比較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很難真正做到政企分開;二是產權關系難以理順,企業法人產權難以確立;三是難以全面堆企業入市;四是存量經濟規律與國企現實矛盾突出。
國企虧損嚴重,發展速度太慢。國家的基本政策是用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國有企業。但是人們對什麽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理念有不同的理解。基本上有三種意見:
1,認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度。堅持這壹理論的學者認為,“現代企業制度有兩個基本特征,壹是產權清晰,二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誠然,這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但不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全部內容,需要研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構建政府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管理職能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由我國社會主義基本制度決定。我們的政府有兩個職能。即經濟管理者的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前者依靠政府的行政權力和宏觀調控手段,管理社會各種經濟成分,使之和諧發展;後者依靠政府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來管理國有經濟,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兩者功能不同,管理方法也應該不同。政府應該建立兩種機構。壹種是專門從事社會經濟管理,以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另壹類機構,專門從事國有資產管理職能。按照法律界定的財產界限,對國有經濟實行科學管理。
(2)在國有資產專業化職能的基礎上,國有資產歸國家統壹所有。小組監督。至於國有資產的歸屬,所有權和投資都是國家統壹的,以投資的形式參與公司的經營,以明晰其產權關系。把公司變成獨立的法人經濟實體。在國有資產所有權由國家統壹的基礎上,建立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制度。很長時間了。問題的關鍵在於,國有資產的經營收入和支出與政府的公共預算混在壹起,導致政企難分。設立專職國有資產機構。國有資產的經營預算和收支必須接受人民代表的監督。國有企業上繳利潤、國有股分紅、股息和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國有資源及其使用權收入等。,都應該納入法律法規。
以上是前提,也是關鍵。如果不解決這些問題,企業的公司化往往會成為“翻牌公司”,並賦予其合法地位。這種公司只是“產權清晰,兩權分離”嗎?
2.認為現代企業制度是“產權清晰、政企分開、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堅持這壹觀點的學者認為,上述原則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國家對企業改革的新要求。
責任明確、管理科學是我們多年來對企業管理強調的標準,不能算“新”,更不能算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政企分開是已故經濟學家姜異偉提出的,至今已有12年的歷史。我們如何分享,大家有目共睹。為什麽這麽難?它的難點不在於是否被認可,而主要在於人的利潤的調整。既得利益者對此持否定態度。產權清晰的提法,平心而論,非常不科學。產權本來就是“清晰”的,屬於國家。現在換成“法人財產權”,據說這樣會實現“明晰”。“法人財產權”的本質是法律規定的“控制權”,而不是企業所有權,只是有人將其視為企業的“所有”,把國家所有權變成了“分紅”和“終極所有權”,把原本清晰的產權變成了“不清晰”。
最終所有權。它是針對我國經濟管理體制中政企分開的現狀而提出的,意在政府不要盲目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讓企業自主開展經營活動。政府只享受企業經營活動後的所有權利益。這種意圖是好的,但“最終所有權”的提法並不確切。國家資本,他是所有者,怎麽能不幹預其經營活動,而只是享受成功呢?有了國家控股,他就會用控股權去幹預企業的經營,進而達到獨享所有利益的目的。國家參股也會通過公司董事會幹預公司的經營活動,不可能享有所謂的“最終所有權”。正確的提法應該是“股權”。
為什麽會這樣?主要是概念不清。經濟形態是指誰擁有企業,商業形態是指誰管理企業,法律形態是指誰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財產權”是企業的經營權。怎麽可以用來代替經濟權利和法律權利?
3、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理念,我認為至少包括以下三點:
第壹,有限責任原則。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市場企業的兩個基本條件。如果參與市場競爭,可能會虧損破產,以註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給失敗者壹個東山再起的機會。
第二,多元化投資原則。社會法人參股便於相互監督和支持,有利於企業的穩定發展。企業職工和社會居民共享股份,容易形成企業管理和社會管理,既有利於企業,也有利於社會居民,形成社會效益。
第三,內部激勵原則。工資體現的是員工之間的關系,不利於激發經營者和員工的積極性。如果企業經營者和員工三分之二以上的收入不是來自工資,而是來自分紅,那麽他們就會絕望。拼命+人才=企業效益。
*作者是陜西財經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