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全文)第三十八條規定,涉密人員離職後應當接受保密期限管理。涉密人員在保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上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涉密人員保密期限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明確解密時限;與原機關或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承諾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已知的國家秘密;及時清退持有和使用的所有涉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交接手續;未經審批,不得擅自出境;未在中國境內的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就業;不得為境外機構人員或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其他服務。
擴展數據:
涉密人員入職或者離職,所在單位應當組織其簽訂保密承諾書,內容包括離職後應當履行的保密義務和違反承諾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壹般情況下,保密承諾書所涉及的離職義務包括以下內容:(1)離職後妳應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要以任何方式泄露自己接觸到和知道的國家機密;不要私自持有秘密載體;遵守保密管理的要求。
從效力上看,保密承諾書是壹份長期有效的法律文件,不會因保密人員單方面辭職而終止。只要他們知道的國家秘密沒有解密,他們簽訂的保密承諾書就不會終止。
涉密人員離崗或者離職,應當及時清除個人持有、使用的涉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保密期限管理。涉密人員的保密期限自機關、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
涉密人員離職(離開涉密工作崗位,不離開本機關、單位),涉密期間的管理由本機關、單位負責。涉密人員離開原涉密單位,調入其他國家機關和涉密單位的,涉密期管理由調入單位負責;其他情形,由原涉密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