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巡回法庭如何運作?律師在此之前可否運作哪些問題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巡回法庭如何運作的問題,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回復如下:中國***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舉行。全會審議通過了《中***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2014年12月28日,中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任免名單,第壹巡回法庭庭長:劉貴祥,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雲騰。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最高法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要求,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有兩類,壹是重大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這本身就是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三大訴訟法規定的範圍,實踐中主要是最高法受理的二審案件以及對全國法院適用法律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二是跨行政區劃的案件,案件的特點是中國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設立巡回法庭的主要目的,即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地方主客場等潛規則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將原告與被告分屬兩省的案件,如果可能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通過提級管轄的方式由巡回法庭審理。中國的巡回法庭與最高法的關系應是:在行政關系上,它是最高法的組成部分;在審級關系上,它相當於各省高級法院的壹審管轄權,當事人不服它作出的判決可以上訴到最高法;從憲法上講,最高法與巡回法庭的關系,相當於各直轄市高級法院與中級法院的關系,即兩者都產生於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卻是獨立的兩級審判機關;巡回法庭不直接向中國全國人大報告工作,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壹並報告工作。中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立法法也將“訴訟和仲裁制度”列入“法律保留”之列。“大區分院”的設置,離不開立法,而巡回法庭的組建,中國最高法院完全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自主組建。中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人、財、物管理上,可以依托最高法院本身。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法官的任免,由中國最高法院對應的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負責。以上回復據自網絡整理,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希望妳的問題得到解決,如有其他問題請直接聯系李增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