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特定的程序,依據特定的法律,對特定的人的特定的發明創造和符合特定條件的可識別的標記,賦予特定的保護和特定的激勵作用的特定權利。這壹定義具有以下特點:九個特定性(特定國家機關、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條件、特定發明和可識別標誌、特定程序、特定保護、特定激勵效果和特定權利)基本涵蓋了知識產權的所有內容。[3]
(1)明確了知識產權主體和客體的要求。特定人是指知識產品的原始主體和後繼主體。具體條件是指知識產品的“知識”和“產品”特征。特定發明和識別標誌是指最後壹個具有“知識”和“產品”特征的客體。
(2)明確知識產權的法律基礎。知識產權最顯著的特征之壹是權利的合法性和授予性,即特定國家機關依據特定法律,通過特定程序授予的特定權利。知識產權機構是認定、授權、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家機關。在中國,有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和國家版權局。日本是加盟廳;美國是專利商標局;英國是專利局。特定法律是產生知識產權的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基礎。具體程序就是知識產權的流程,比如專利權的國內國際程序,商標專用權的國內國際程序。?
(3)明確知識產權及其保護的特殊性。知識產權與其他實體權利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知識產權是壹組或壹個體系的權利。比如我國著作權法至少有18項權利。商標法侵權13種,著作權法侵權19種。因此,知識產權的保護也不同於其他權利,更為復雜,需要具體的司法機關和具體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