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選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修改、廢止等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起草,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文件。

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並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規範性文件。

本規定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包括制定、修改、廢止的草案。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

市法制局具體負責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和政府規章制定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並負責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組織起草或者直接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主要承擔下列工作:

(壹)起草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建議項目和政府規章年度制定計劃草案;

(二)組織實施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年度立法計劃中確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起草的項目、市政府規章年度制定計劃;

(三)起草規範政府***同行政行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或者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

(四)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並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五)承辦規章的解釋、備案和匯編等工作;

(六)組織翻譯、審定、編輯規章英文版本;

(七)督促、指導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起草工作;

(八)承辦與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有關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事務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府部門),以及火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鎮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的具體工作,並積極配合市法制局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有關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方面就下列事項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規章:

(壹)為執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壹)符合憲法、法律、法規,遵循《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的立法原則;

(二)立足本市實際,突出地方特色,具備實施的環境和條件;

(三)堅持改革創新,堅持與改革決策相結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四)堅持公開公正,提高立法質量,增強可操作性;

(五)借鑒國內外立法經驗,科學、合理規範社會關系。第七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名稱壹般稱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等;政府規章的名稱壹般稱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實施辦法等,不得稱“條例”。第八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應當符合立法技術的要求,做到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語準確簡潔,條文內容具體明確。

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第九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第二章 地方性法規建議項目和政府規章制定計劃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統籌安排、急需先立、突出重點、兼顧壹般和“立、改、廢”並重的原則,提出地方性法規建議項目和政府規章年度制定計劃。

擬定地方性法規建議項目草案和政府規章年度制定計劃應當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和立法建議,具體工作由市法制局負責。第十壹條 市法制局應當於每年6月前向政府部門、鎮區征集下壹年度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建議項目,並向社會發布征集下壹年度政府規章制定建議項目的公告。

涉及規範政府***同行政行為方面的立法項目,可以由市法制局直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