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規範幼兒園辦學行為,提高保育教育質量,促進幼兒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幼兒園是為3歲以上學齡前兒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體系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全面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幼兒園還為幼兒家長提供科學的育兒指導。
第四條學齡兒童壹般為3至6歲。幼兒園壹般是三年制。
第5條幼稚園保育教育之主要目的為:
(壹)促進兒童正常身體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促進心理健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2)開發兒童的智力,培養他們正確使用感官和用語言相互交流的基本能力,增強他們對環境的認識,培養他們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培養他們初步的探索能力。
(3)萌發孩子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熱愛集體、熱愛勞動、熱愛科學的感情,培養誠實、自信、友善、勇敢、勤奮、好學、愛護公物、克服困難、文明禮貌、遵守紀律等良好的道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4)培養孩子初步感受和表達美的興趣和能力。
第六條幼兒園教師應當尊重和愛護幼兒,禁止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以及其他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幼兒園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性和寄宿制。以上形式可以單獨設置,也可以混合設置。
第二章幼兒入園及班級安排
第八條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如果平時有空缺,可以隨時補上。幼兒園照顧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料的殘疾兒童、孤兒、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殘疾兒童等。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舉辦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職工子女外,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的子女入園。
第十條兒童入園前,應當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入園。除健康檢查外,禁止對入園兒童進行任何形式的檢查或調查。
第十壹條幼兒園規模應當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壹般不超過360人。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壹般為:小班(3至4歲)25人,中班(4至5歲)30人,大班(5至6歲)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應當適當減少。
幼兒園可以按年齡分班,也可以混合班。
第三章幼兒園安全
第十二條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幼兒園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門衛、房屋、設備、消防、交通、食品、藥品、幼兒接送、活動組織、幼兒睡前值班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安全責任制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建設標準,以及相關安全衛生規範,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幼兒園不得設在汙染區和危險區,不得使用危房。幼兒園設施、裝修材料、用品及教具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入園兒童應由監護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回。
第十四條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確保飲用水衛生安全。
第十五條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安全意識,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識和預防、避讓、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緊急情況下優先保護幼兒的人身安全。幼兒園應當將安全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預防演練。幼兒園應當結合幼兒的年齡特點和接受能力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發現兒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六條幼兒園應當投保學校責任險。
第四章幼兒園衛生保健
第十七條幼兒園必須做好幼兒的身心保健工作。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八條幼兒園應當制定合理的幼兒作息制度。兩餐之間的間隔為3.5-4小時。壹般情況下,幼兒戶外活動(含戶外體育活動)每天不得少於2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於3小時;寒冷和高溫地區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
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兒童健康檢查制度和兒童健康卡或者檔案。每年體檢壹次,半年身高視力壹次,每季度測體重壹次:註意兒童口腔衛生,保護視力。幼兒園定期對幼兒的健康發展進行分析評估,並將結果及時反饋給家長。
幼兒園要關註幼兒的心理健康,註重滿足幼兒的發展需求,保持幼兒積極的情緒狀態,讓幼兒感受到被尊重和被接納。
第二十條幼兒園應當建立消毒、晨檢、午檢和患病兒童隔離制度,配合衛生部門做好計劃免疫工作。幼兒園應當建立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制定突發傳染病應急預案,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幼兒園應當建立患病兒童用藥委托和交接制度。未經監護人委托或同意,幼兒園不得給兒童用藥。幼兒園應妥善管理藥品,確保兒童用藥安全。幼兒園裏禁止吸煙和喝酒。
第二十壹條提供膳食的幼兒園應當為兒童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編制營養均衡的兒童食譜,定期計算分析兒童的食物攝入量和營養素攝入量,保證兒童合理膳食。幼兒園應當每周向家長宣傳幼兒食譜,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食品樣品。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及時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幼兒園要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不應限制幼兒排便的次數和時間。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應當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充分利用陽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和當地的自然環境,有計劃地鍛煉幼兒的身體,增強其適應能力和抵抗力。壹般情況下,每日戶外體育活動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幼兒園在開展體育活動時,應當特別照顧體弱或殘疾兒童。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應當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和冬季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凍傷。
第五章幼兒園教育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教育應當貫徹以下原則和要求:
(1)德、智、體、美教育要相互滲透,有機結合。
(二)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符合兒童年齡特點,註重個體差異,因材施教,引導兒童個性健康發展。
(三)面向全體兒童,熱愛兒童,堅持正面鼓勵、啟發和引導的正面教育。
(4)全面組織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等領域的教育內容,滲透到幼兒日常生活的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互動作用。
(5)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於各種活動之中。
(六)創造適應教育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演的機會和條件。
第二十六條幼兒日常活動應當交替組織,註重幼兒的直接感知、實際操作和親身體驗,保證幼兒快樂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日常生活組織,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必要合理的作息規律,堅持壹致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初步的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應當為幼兒提供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教育活動的內容應根據教育目標、兒童的實際水平和興趣確定,並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有計劃地選擇和組織。教育活動的組織要靈活運用集體、小組和個人活動,為每個孩子提供充分參與的機會,滿足孩子各種發展的需要,促進每個孩子不同層次的發展。教育活動的過程應著眼於支持幼兒主動探索、操作實踐、合作交流和表達,不應片面追求活動的結果。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應當把遊戲作為幼兒全面發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幼兒園要因地制宜創造遊戲條件,提供豐富適宜的遊戲素材,保證充足的遊戲時間,開展多種多樣的遊戲。
幼兒園要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引導遊戲,鼓勵和支持幼兒根據自己的興趣、需求和體驗水平自主選擇遊戲內容、遊戲材料和夥伴,讓幼兒在遊戲過程中獲得積極的情緒,促進幼兒能力和個性的全面發展。
第三十條幼兒園應當將環境作為重要的教育資源,合理利用室內外環境,營造開放多樣的區域活動空間,提供豐富的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玩具、作業材料和兒童讀物,支持幼兒自主選擇和主動學習,激發幼兒的興趣和探索欲望。幼兒園要營造尊重、接納、關愛的氛圍,建立良好的同伴關系和師生關系。幼兒園應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區的有利條件,豐富和拓展幼兒園的教育資源。
第三十壹條幼兒園德育應當註重情感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的培養,註重潛移默化,並貫穿幼兒的生活和活動。
第三十二條幼兒園應當充分尊重幼兒的個體差異,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註重培養幼兒良好的人格和心理素質。幼兒園應該為幼兒園的殘疾兒童提供更多的幫助和指導。
第三十三條幼兒園和小學應當緊密聯系,相互配合,並註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幼兒園不得提前教授初等教育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六章幼兒園建築和設備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活動室、宿舍、浴室、衛生室、綜合活動室、廚房和辦公用房,並符合相應的建設標準。有條件的幼兒園要優先拓展幼兒的遊戲和活動空間。寄宿制幼兒園應當增設隔離室、浴室和工作人員值班室。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應當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室外場地,配備必要的遊戲和體育活動設施,創造條件開辟沙地、水池、種植園等。,並根據兒童活動的需要綠化美化花園。
第三十六條幼兒園應當配備適合幼兒的桌椅、玩具架、盥洗用具和必要的遊戲用具、圖書、樂器。玩教具要有教育意義,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幼兒園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
第三十七條幼兒園的規劃面積、建築設計和功能要求,以及設施和教具的配備,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幼兒園教職員工
第三十八條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保健員、炊事員等崗位,配齊教職員工。
第三十九條幼兒園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熱愛教育事業,尊重和愛護幼兒,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具備相應的文化和業務素質,為人師表,忠於職守,身心健康。
傳染病期間幼兒園工作人員暫停在幼兒園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的人不允許在幼兒園工作。
第四十條幼兒園園長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具備《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教師資格,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和壹定的組織管理能力,並取得幼兒園園長在職培訓合格證書。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聘任或聘用,並報當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負責保護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教職工的聘任和調配,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並給予獎懲;
(四)負責教職工的思想工作,組織業務學習,為教職工的學習、深造和教育研究創造必要的條件;
(五)關心教職工的身心健康,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
(六)園區的組織管理、設備和經費;
(七)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八)負責與社區的聯系與合作。
第四十壹條幼兒園教師必須具備《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並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兒園教師全面負責本班的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壹)觀察和了解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班幼兒的發展水平和興趣需求,制定和實施教育工作計劃,合理安排幼兒的日常生活;
(二)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合理組織教育內容,提供豐富的玩具和遊戲材料,開展適當的教育活動;
(三)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和配合保育員管理本班幼兒的生活,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四)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系,了解兒童家庭的教育環境,討論符合兒童特點的教育措施,互相配合完成教育任務;
(五)參加業務學習和保護教育研究活動;
(六)定期總結和評估教育工作的成效,接受主任的指導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幼兒園保育員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接受過幼兒職業培訓。
幼兒園護士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負責班級的場所、設備和環境的清潔和消毒;
(二)在教師的指導下,科學關心和管理幼兒的生活,並配合本班教師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衛生保健人員和本班教師的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
(4)愛護孩子的衣服和班級的設備用具。
第四十三條幼兒園保健人員除符合第三十九條規定外,醫師應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保健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經過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幼兒園保健人員負責全園幼兒的健康,其主要職責如下:
(壹)協助主任組織實施有關醫療衛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指導調配兒童飲食,檢查夥食、飲水和環境衛生;
(三)負責晨檢、午檢和健康觀察,做好兒童營養、生長發育的監測和評價工作;定期組織兒童健康體檢,做好兒童健康檔案管理;
(四)密切聯系當地醫療保健機構,協助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免疫接種工作;
(五)對幼兒園教師和家長進行衛生保健宣傳和指導。
(六)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設備和藥品。
第四十四條幼兒園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職責,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對認真履行職責、取得優異成績的幼兒園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職責的幼兒園教師和工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八章幼兒園經費
第四十六條幼兒園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集,保證辦園必需的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幼兒園、集體幼兒園和民辦幼兒園,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幼兒園收費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幼兒園應當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新生入學掛鉤的贊助費。
幼兒園不得以培養幼兒特長、組織或者參加競賽等為由收取額外費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少兒演出、比賽等活動。
第四十八條幼兒園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的範圍合理支出,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幼兒園舉辦者籌集的資金應當滿足保育和教育的需要,並有壹定比例用於改善幼兒園的辦學條件和開展教職工培訓。
第五十條兒童餐應當實行民主制度管理,全部用於兒童餐,並每月向家長公布賬目。
第五十壹條幼兒園應當建立預決算審計制度,預決算應當提交園委會審議,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產權登記、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
第九章幼兒園、家庭和社區
第五十二條幼兒園應當主動與幼兒家庭溝通合作,為家長提供科學的育兒宣傳和指導,幫助家長營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肩負起教育幼兒的任務。
第五十三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幼兒園與家長的聯系制度。幼兒園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引導家長正確理解幼兒園保育教育的內容和方法,定期召開家長會,接受家長的參觀和咨詢。
幼兒園要認真分析和吸收家長對幼兒園教育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幼兒園要建立家長開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條幼兒園應當設立家長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幼兒園的重要決策和涉及幼兒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家長專業和資源優勢,支持幼兒園保育教育;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的工作計劃和要求,協助幼兒園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交流。
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園長的指導下工作。
第五十五條幼兒園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系與合作,向社區宣傳科學育兒知識,開展靈活多樣的公益性早教服務,爭取社區對幼兒園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章幼兒園管理
第五十六條幼兒園實行校長負責制。
幼兒園應成立園委會。花園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黨組織領導、教育、保健和會計領域的工作人員代表以及幼兒家長代表組成。主任是園林委員會主任。
園區主任定期召開園區事務委員會會議,遇有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開,審議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止,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人事獎懲、財務預決算等與園區工作有關的重要問題。
第五十七條幼兒園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戰鬥堡壘作用。幼兒園應當為工會、共青團等組織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充分發揮它們在幼兒園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條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決保護教育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第六十條幼兒園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部署、總結和匯報工作。每學年結束時,應向教育等行政部門報告工作,必要時可隨時報告。
第六十壹條幼兒園應當接受上級教育、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如實報告工作和反映情況。
幼兒園應當依法接受教育督導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幼兒園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員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和小學的聯系。
幼兒園應當建立信息管理系統,按照規定采集、更新和報送幼兒園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統計信息。
第六十三條幼兒園教師依法享受寒暑假帶薪休假。幼兒園要創造條件,在寒暑假期間安排教職工輪流休假。具體辦法由主辦單位制定。
第二章XI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適用於城鄉各類幼兒園。
第六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原國家教委25號令發布的《幼兒園工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