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本省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壹項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微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改善服務、依法規範、維護權益的政策,為中小企業創造政策優、成本低、服務好、見效快的營商環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中小企業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指導服務、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監測和分析,定期發布相關信息,反映中小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為經濟發展決策提供依據。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采集、評估、共享和查詢機制,為中小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和融資服務提供依據。
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評價單位應當對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提供指導和幫助。第八條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遵守勞動就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稅等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九條中小企業經營者應當弘揚企業家精神,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和回報社會的模範。第二章財稅支持第十條省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第十壹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采取資助、購買服務和獎勵等形式,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分步培育、創業創新、培訓輔導、市場開拓等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註重效益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導向和市場運作的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各類社會資本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發展。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支持企業發展的其他資金,應當安排壹定比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發布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信息,引導中小企業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稅務機關應當明確發布平臺,宣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部門要優化辦稅流程,推行網上辦稅,降低中小企業辦稅成本。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實施緩繳、減繳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第三章融資促進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對接機制,研究協調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省級人民政府要協調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督促商業銀行開辟綠色通道,建立小微企業信貸業務考核獎勵機制,實施小微企業貸款差異化監管機制,合理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第十七條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采取以下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壹)擴大中小企業信用貸款規模,發展無擔保、無抵押信用貸款業務;
(二)創新中小企業金融產品和服務,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融資和供應鏈金融;
(三)使用央行再貸款資金發放小微企業貸款;
(四)擴大非償還貸款規模,增加中長期貸款比重,根據中小企業需要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
(五)對市場前景好、誠信經營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繼續抽貸、壓貸、抽貸、斷貸。
支持地方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為當地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小微企業的創辦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