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權和占有權
占有是主體基於占有的意思支配事物的事實狀態。占有是對事物的壹種事實上的控制。物的控制也叫物的項圈,需要借助身體與物進行壹次外部接觸。但是,占有人必須具有占有的故意,占有人實際控制或者占有某物。占有雖然是主體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但在法律上並非沒有意義;相反,占有往往形成壹種法律關系。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因為占有人可以取得占有甚至所有權,即使不能形成權利占有,也可以在法律上得到保護。
根據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某物,可分為有權利占有和無權占有。占有是指基於法律或契約的規定而擁有某物的權利。這種占有物的權利,在法律上也稱為權利。這種權利主要包括合同債權(如因保管、租賃合同而取得的對物的占有)和根據合同取得的物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在占有的情況下,占有的背後通常有壹項權利。占有與權利的關系是,當權利受到侵害時,保護占有具有保護權利的功能。另壹方面,這種權利可以強化占有,保護這種權利當然可以維護占有人對物的合法占有。總之,所有權條件下的占有稱為有權占有,也稱為積極的原始占有。所謂無權占有,就是擅自占有。如小偷占有贓物,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占有租賃物。
無權占有通常可以分為兩類: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所謂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物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的占有是非法的。比如,他人在市場上出售的財產是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但自己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該財產並占有。占有人主觀上善意地占有財產。占有人明知自己無權占有或者對自己的占有權有懷疑的,應當是惡意占有。
(二)使用權
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財產的性能,為滿足壹定的生產或生活需要而對財產的使用。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對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占有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事物的使用價值或附加價值。因此,無論是業主還是非業主,他們占有財產,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有效利用財產或從中獲取經濟利益。這種使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財產的權利。有合法所有權的人有使用權,有使用權的人不壹定有所有權。
(3)收入權
收入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基於財產的物質利益。收益權是指從財產中獲得壹定經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中,收益主要是指孳息。
所謂孳息,是指財產產生的收入。有兩種水果:
(1)自然果實是指由自然規律產生或根據事物的用途而收獲的事物,如母雞下蛋、樹上結果等。天然水果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造的(比如從羊身上剪下的羊毛)。但人工制品壹定不能經過修飾加工,比如把牛奶做成奶酪,所以不是天然水果。
(二)合法孳息,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由法律關系產生的收入,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貸款利息等。合法孳息是由他人利用原作產生的。自己使用財產的所得和勞動報酬不是合法的孳息。自然孳息在脫離原物之前,只能歸原物所有。孳息(天然的和合法的)產生後,如果法律或契約沒有特別規定,則歸原所有人所有。原物已經轉移的,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也可以歸孳息產生時的合法所有人所有。但是,占有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收取孳息。原財產所有權轉移後,取得孳息的權利也隨之轉移,原所有人無權請求新所有人返還財產孳息。
(四)處分權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消費和轉讓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權利。財產的消耗(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耗)屬於事實上的處分,財產的轉移屬於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因此,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這是所有權區別於其他物權的重要特征。
處分權是由物的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處分意味著物的轉移。處分權是財產所有者最基本的權利,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所以壹般情況下,處分權是由產權人自己行使的。但是,作為所有權的壹種權利,處分權也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和所有權人的意誌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處分權的分離並不必然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了完整財產所有權的四大功能。財產所有權人可以統壹行使這四項職能,也有權將這四項職能中的壹部分委托給他人,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職能與財產所有權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正是通過這四種權力的不斷分離和回收,財產所有者實現了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中的四項權利暫時與自己分離,並不導致其財產所有權的喪失,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權利的有效形式。比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公民或企業時,並沒有失去國有土地的所有權,而是借助轉讓關系實現了國有土地價值的最大化,獲得了良好的收益。
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二、產權的含義是什麽?
財產權是指可以單獨轉讓或者與其他權利壹起轉讓的權利;旨在使持有人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用實際物質利益或預期物質利益交換而獲得的權利。
從理論上講,知識產權的執法還包括控制程序和懲戒程序。控制程序壹般是禁止被執行人轉讓權利(凍結或扣押)。同時,對於登記機關或者單位登記的財產,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協助凍結產權轉移。物權表現為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證券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產權的內容將不斷豐富。
三、贈與後的產權轉讓:
贈與財產的權利轉讓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
2、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未履行的;
3.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贈與的撤銷,贈與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