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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的三個法律要素

商業秘密的法律三要素: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

1,不為公眾所知的秘密性是認定商業秘密的難點,也是爭議的焦點。

2.實用性。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利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每個人創造經濟價值。

3.已經采取了安全措施。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秘密已經被權利人保密,普通人很難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與壹般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有其特殊性。壹般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有公眾都有不實施的義務。

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方可以善意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如自行研究、逆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並不承擔不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為不知道而無法實施。

法律依據

1.全國人大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內容:第123條規定,商業秘密是知識產權的客體;第五百零壹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訂)包含第9條和第10條,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了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內容:詳細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