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檔案材料不完整、不規範的,應根據材料的不同內容和性質,進行補充和規範,如補充收集、原件復制、完善手續等。所有補充材料應註明負責人、辦理時間並加蓋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公章。
2 .幹部重要信息記錄不壹致的,按相關政策進行審核確認。經調查沒有原始依據材料,按照現有政策難以認定的,應當本著嚴格控制的原則,結合檔案的記載,綜合判斷確定。
(三)檔案弄虛作假的,責令幹部本人和相關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並改正;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四)檔案涉嫌弄虛作假,經調查難以查明的,應當立案,在查明前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