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破產逃債破產逃債有哪些情況?
現代社會中,壹些企業以資產重組為由,將原單位的全部資產和資金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得原單位名存實亡,還有壹些企業以資產重組為名,將原公司拆分為若幹個小公司,債權債務和經營管理與原母公司完全分離,使得原公司成為壹個“空殼”。這些行為屬於破產逃廢債務,即債務人不依法破產,隱藏企業財產,制造資不抵債的假象,進而達到債務免除的目的。那麽破產逃債的情況有哪些,如何防範破產逃債呢?以下為您詳細講解。壹、破產逃債的情況有哪些?縱觀各種破產逃債,可以總結為:1。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做好假破產和真逃債的準備。主要表現為:(1)部分企業規避現行《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在破產申請前六個月,有計劃、有目的地清場,轉移企業核心,留下企業空殼,進而濫用破產制度,脫殼逃廢債務。(2)有的企業利用企業分立的形式,通過“先分後斷”、“新老企業斷絕”等方式,將資產轉移給新設立的企業,然後由老企業按照分立協議承擔全部債務,再由老企業宣告破產,擺脫債務。(3)部分企業通過投資轉讓資產,使原企業只剩下“空殼”。2.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到被法院宣告破產期間,進行逃廢債務詐騙。主要表現在:(1)根據現行破產法規定,壹般破產案件申請破產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頓程序,最快也需要六個月。債務人在此期間利用對企業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進行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等破產逃廢債務活動。破產程序每延長壹天,有形和無形損失以及破產財產損失的風險就可能增加。(2)擅自套用國務院關於破產試點城市的優惠政策,隨意提高職工生活安置費。職工破產安置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後,大部分企業實際上已經沒有什麽可斷的了,剩下的債權幾乎無法清償,只剩下空洞的債權。(3)部分企業申請破產後,采取破產、停產、逃廢債務的經營方式,逃廢債務。3.在破產欺詐案件中,不僅企業積極實施,企業的壹些上級領導機關、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法院也參與到了破產債務隱瞞、支持和縱容破產債務選擇、甚至策劃的行列中。二、如何防範破產逃債破產逃債是多種綜合因素的產物,對策多種多樣。就破產法中如何防止破產逃廢債務提出以下對策。1.新破產法草案涉及破產逃廢債務的對策:(1)進壹步完善別除權的規定。(2)完善管理者的職責。(3)進壹步完善關於無效行為的規定。2.新破產法草案擬增加的對策(1)新破產法中明確規定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允許債權人保全債務。債權是壹種相對權,原則上沒有對外效力。但是,基於權利的不可侵犯性,當債務人與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時,應當允許債權人采取壹定的措施消除侵害,保全債權。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面臨不能行使權利的危險時,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債務人怠於向第三人索要應收款項,可能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以保護其債權。(2)新破產法草案應采用“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對關聯企業破產逃廢債務實行法人資格否認制度,以控制因素追究關聯企業的財產責任。關聯企業是指為追求更大規模的經濟利益,通過參股或資本滲透、契約機制或其他方式形成的企業聯盟。關聯企業的外在表現形式主要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合資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投資入股的公司和有人事鏈的公司。由於(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與關聯企業有密切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務人破產可能是由於母公司的控制,也可能是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將財產轉移給母公司或提前清償債務。目前,我國法律尚未確立法人資格否認制度。在什麽情況下,對哪些關聯企業適用法人資格否認制度,還有待進壹步探討。就破產法律制度而言,該理論至少適用於國內集團公司和國外跨國公司子公司的破產案件。希望對妳有幫助。出於良好願望而制定的政策和制度,在實踐中未必能得到好的結果。外部因素通過內部因素起作用。債務人應該明白,僅靠免責是不可能東山再起的。只有激發內在動力,提高內在素質,增加權利義務,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茁壯成長。當妳覺得對方企圖逃避債務時,建議妳咨詢專業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