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勸酒等引導行為,那麽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飯店的老板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資料
1、案情
2015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縣某酒店聘為副總,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縣城另壹酒店聚餐,聚餐時其六人(三男三女)***飲用牛欄山二鍋頭白酒3瓶半,曹某喝得較多。聚餐結束後,郭某等人將曹某送回西平縣某酒店即離開,次日中午曹某被發現在宿舍已死亡。
屍檢表明,曹某鼻腔內有嘔吐物,頸部衣物上有嘔吐物附著,余未見明顯異常。之後曹某近親屬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權為由起訴至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9萬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認為,郭某等人與曹某飲酒後,壹起將曹某送到宿舍,已盡到了看管照顧義務,其後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無證據證明系飲酒致死,其死亡與***同聚餐飲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原告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駐馬店中院二審認為,曹某聚餐當晚喝酒較多,不久後死亡,期間並無其他情況發生,應認定其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郭某等五人認為曹某並未飲酒過量,酒後也未盡到相應的註意和照顧義務,輕信不會出現問題而離開,導致曹某最後死亡,故對曹某的損害後果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曹某作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曹某自負80%的責任,郭某等五人承擔20%的責任。遂判決撤銷壹審判決,改判“郭某等五人賠償原告11.9萬元,郭某等五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
判決生效後,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盡到看管照顧義務,曹某死亡與***同聚餐飲酒不存在因果關系等”為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河南高院經審查認為,從曹某聚餐中過量飲酒、到休息場所無人陪護、嘔吐、窒息死亡等過程來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勸酒的作用大小難以區分,且將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後輕信不會出現問題,未對曹某作出相應的安全護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後處於無人照顧的危險狀態,導致死亡後果發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駁回。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國法院網—飲酒致死未盡到註意義務的***同飲酒人應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