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地補償
1,耕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5.征用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2)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蔬菜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開墾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二、農村征地拆遷有哪些程序?
農村征地拆遷實際上包括征地拆遷兩個階段。
(壹)土地征用程序
1,申請土地。
用地單位因項目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國土房管局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申請用地。
2.擬定土地征用計劃。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後,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計劃、補充耕地計劃、征用土地計劃和建設用地計劃。
3.土地征用審查
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類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申報說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征地審查和審批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報送說明和有關計劃後,對文件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5.征地方案公告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或者組書面公布征地方案。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予以公告。
6.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8、補償安置的實施
縣國土房管局應當按照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方案,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9、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
(二)農村房屋拆遷程序
1.用地單位申請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
2.申請拆遷許可證。
用地單位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向房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證;
3.開展拆遷宣傳。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5.暫停相關活動。
在取得征地或占地批準文件後,拆遷人可向房管部門申請暫停該批宅基地及其他建設用地等用地範圍內的有關事項;停止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停戶停戶。
6、拆遷人向房管部門提出確定的拆遷實施方案。
拆遷申請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對擬進行的拆遷活動作出安排,主管部門應當以備案計劃作為監督其拆遷活動的依據。
7.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對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建築物拆遷進行評估。
8、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9.拆遷安置。
三、什麽是土地占用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
2、征用魚塘、荷花池、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薪炭地、灘塗、魚塘、蘆葦塘等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不再補償原宅基地;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壹般按壹季農作物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會補償。多年生經濟樹木可以移植,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突擊種植的樹木、征地協商後突擊修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和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以及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搬遷費或補償費。
(3)安置補貼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壹畝以上,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壹畝的,征用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壹倍,但最高不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的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安置補助費的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等建築物和無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種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個人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協商處理,用於被征地單位組織發展生產、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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