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怎麽確定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怎麽確定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方法如下:

1、關於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首先需看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

2、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權確定的原則如下:

1、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應當以有利於當事人行使訴權為出發點,采用就近訴訟的原則,為當事人起訴、應訴提供方便,避免當事人因涉及訴訟造成過重的負擔,浪費人力、物力,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

2、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這是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重要原則,是保證人民法院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提高辦案效率的原則。在確定案件的管轄時,應從客觀實際出發,考慮到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案件的需要,以利於人民法院順利地完成其審判任務;

3、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保障案件審判質量的重要原則。在確定管轄時,根據各級人民法院職權範圍和各類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分別確定了案件的管轄。例如為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幹擾,規定了對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為便於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幹預因素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素質及設備條件,規定了管轄權的轉移和指定管轄,並適當地提高了某類案件的審級,以利於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

4、兼顧各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工作均衡負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職權和分工不同。基層人民法院最接近當事人,為便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提供了方便條件。第壹審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高級人民法院不僅依法要審理部分第壹審民事案件,而且還要審理上訴(二審案件),並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業務指導,因而不宜過多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

5、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為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的行使審判權,在立法上應采用明確、具體規定的形式確定管轄,這對於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壹目了然,不因管轄不明發生爭議,有利於及時行使審判權和訴權;

6、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這是針對涉外民事案件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獨立主權國家司法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時,應當著眼於盡量擴大我國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管轄的範圍;從而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人民的重大經濟利益;

7、管轄恒定原則。管轄恒定是指確定案件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綜上所述,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以約定的地點為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