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失業保險金的金額是根據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來計算的,在失業期間還有求職補貼,求職補貼為失業前12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五來計算。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計發,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可以結合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領取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從次月開始,不再發放求職補貼。
法律客觀:《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壹)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