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如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等。
(2)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
如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等。
(3)金融詐騙罪
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等。
(4)危害稅收征管罪
如偷稅、抗稅、逃稅、騙取退稅、虛開發票等。
(五)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如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要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