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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特征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與著作權和發明專利權保護的異同比較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不同於著作權、專利或商標,但其保護制度具有部分著作權保護和部分工業產權特別是專利保護的特點。這壹點從下面的圖表中可以看得很清楚:著作權(2001)布圖設計(2001)發明專利(2000)的保護條件是獨創性;非公認的常規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申請註冊系統無需註冊,必須生成自動註冊。申請保護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公民的作品發表權和財產權是終身加死後50年。10年,自註冊申請或首次商業使用之日起,以前者為準;經過15年的創作,不受法規保護。20年,自立案之日起,算算什麽是侵權:未經授權出版、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等。(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集成電路和物品(第三十條)專利實施,即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出於生產和商業目的(第57-59條),不允許逆向工程(第23條第1款第2項)。無過錯原則不能證明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它不知道,它就不負責。如果告知了,可以繼續使用,但沒有意識到要支付合理的使用費。但限制合理使用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未經許可合理使用、不許可不支付用盡原則等四種可以證明法律來源的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沒有規定強制許可(第25條)有(第48-50條)。從上圖可以看出,布圖設計專有權比著作權更具有產業性,這是壹般著作權作品所不具備的。同時其獨創性是壹般專利產品所不具備的,允許逆向工程,有自己的特色。從保護期限來看,只有10年,創作完成15年後就不再保護,符合其技術更新快。特別是,條例允許“平行進口”。

根據《條例》第24條,“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由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經其許可投放市場的,他人可以不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在商業上重復使用,並且不向其支付報酬。”根據《條例》第2條,商業利用是指“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行為”。所以根據規定,只要布圖設計合法投放市場,全世界的權利都用盡了,不需要重新許可就可以進口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