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暫行規定》。
第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執法監管機制,統籌解決執法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業務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負責在本業務區域內實施執法監督。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制機構在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
第六條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
(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3)公平競爭審查;
(四)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實行行政執法公開、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七條執法監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壹)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公平競爭審查;
(三)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審理;
(四)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律審查;
(五)行政復議;
(六)專項執法檢查;
(七)執法評議;
(八)執法案卷檢查;
(九)法治評價;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方式。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三條下列重大違法行為被舉報並經查證屬實的,予以結案,並給予相應獎勵:
(壹)重大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和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市場監管領域有重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將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舉報獎勵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通訊地址、窗口等受理投訴舉報的渠道,向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主張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識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就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等作出約定。
匿名舉報人收到領取獎勵通知並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