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檢察院的工作是什麽?

檢察院的工作是什麽?

檢察院的職能:鎮壓壹切叛國、分裂國家和其他反革命活動,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對其他犯罪分子實行專政,維護國家的安定團結。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進行偵查。,是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發現的。

(壹)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2.中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三)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立若幹業務機構。

1,檢舉中心檢舉控告部

負責受理舉報、檢舉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對舉報、檢舉、控告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集中的線索進行初核;受理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等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上訴;辦理人民檢察院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

2.反貪汙賄賂部

負責立案偵查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匿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沒收財產等職務犯罪。

3.反瀆職侵權部

負責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

4.調查和監督司

負責對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監督偵查機關以立案代替立案,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5.公訴部門

負責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監督調查活動;出席壹審法庭支持公訴,審查處理二審公訴案件;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6、監獄檢察部門

負責監獄、看守所、刑事拘留場所刑罰執行和監督活動,人民法院裁定的減刑、假釋,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監外執行活動合法性的監督;立案偵查刑罰執行和監督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負責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符合法定條件的生效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8.防止職務犯罪部

研究分析典型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對策,並協助有關單位實施;開展預防咨詢和警示教育;管理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接受查詢。

9.檢察技術部門

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送檢案件的檢驗鑒定和文書審查工作;勘驗有關案件現場,收集、固定、提取與案件有關的微量物證,進行科學鑒定;

承辦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負責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管理。

10,紀檢監察部門

負責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收受賄賂等問題的舉報和投訴。由檢察官,並調查和處理他們;通過執法監督、檢查、檢察監督、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活動的監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